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重在文化建设或法律建设。

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实施效果的原因很多。就文化运动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惯性。中国传统文化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单位,以伦理道德为核心。法律文化是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底蕴越深厚,其消极的精神因素就越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基础上的现代知识产权法[42]将这一制度移植到了中国传统的文化土壤中,这种文化土壤就是义务本位、专制主义和伦理理性。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变革活动,没有与移植的法律相适应的新的文化基础,就会使知识产权制度“舶来品”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

(2)法律社会认同的现实障碍。近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强行移植”。新政虽然有清政府实施的必要,但大多是外国势力强加的。近代中国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接受在一段时间内是一种“被动移植”,即在国际贸易体系框架内考虑国内立法。公众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缺乏社会认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移植的理解不同。本土社会成员在接受法律移植时有着不同的具体价值预期,要么支持法律移植,要么反对法律移植。[43]现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过于注重发达国家的要求,国家之间确实存在利益失衡。这种情况肯定会引起当地社会的不同意见。二是法律移植需求有限。一般来说,法律总是从发达国家移植到需要规则的不发达国家,而不是相反。当知识产权的某些制度或规则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法律移植的有效性就会因为本土社会缺乏内在需求和制度消化而受到影响。

(3)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结构的文化缺失。知识产权法在中国不过百年,进入公众生活也不过近一二十年。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主席博格斯博士如是说)。然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和变革需要相应的法律文化转型和重构,即以新的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和法律评价取向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文化传承。[44]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意味着外来文化的转型和本土文化的转型。“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基本理念,既有西方文明“以人为本,私权神圣”的先进思想,又包含着本土传统“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合理内核。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现状来看,外国法律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并没有移植和本土化;同时,本土文化精神没有得到转化和现代化,这是知识产权法律结构中的文化缺失。

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和养成是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球范围来看,为了寻求广泛的法律认同,促进各国的制度实践,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知情”的知识产权文化的主张。2003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提出,将创造知识产权文化作为WIPO工作的一项重点计划。总干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构想和战略方向》中进一步指出,从现在到2009年创造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思想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本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最合适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有力手段的认识。[45]就中国而言,为培育和发展现代知识产权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发文强调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并将2007年定为“知识产权文化年”。2008年6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列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

现代知识产权的文化建设需要一般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从而形成法律文化重建的运动能量和方向。[46]上述社会条件既有内在动因,也有外在变量。首先是知识经济市场的动力。基于市场经济的内生动力,必然产生与知识产品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第二,政策和制度环境的保障。政策和制度环境的创造对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日本近代选择德国式民法,近代引入美国式宪法,都是依靠政治权威,包括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出台,来改造原有的法律文化,从而大大提高了日本法律文化的承载能力。[47]最后,是文化宣传教育的引导力量。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规则意识,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中国,通过学校建立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变革意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尤为重要。总之,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和养成是我国30年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应该是现阶段乃至今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