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说,近年来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缺员的问题,特别是在西部偏远地区和县级,这与以人口为基础的人员配备制度有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面积大的地区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但是,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仍不尽合理,整体专业水平较低,后续培训学习受经费等因素影响也不理想,难以弥补先天不足和提高专业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需求高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低的巨大反差,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入民事领域。主要表现在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在乡镇一级尤为突出。一些纯民事纠纷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因财产与人身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主体平等而互不隶属,这是一种横向关系。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明显缺乏法律支持,使得这种执法在行使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结果可想而知。

三、关于没收任务的问题。罚没任务一直被视为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始作俑者,为业界和国外所诟病。国家明令禁止各行政执法单位将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收效甚微。罚没案件还是很多的,唯一的变化就是从地上转移到地下。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利益驱动,将没收任务与个人福利待遇挂钩;二是和工资挂钩,尤其是一些自收自支的单位。执法人员的工资完全取决于没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经费预算已经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求。

第四,为私利废法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但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一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轻依赖自由裁量权、重依赖,背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爱亲友决定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动词 (verb的缩写)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明显不公的行政处罚,对于同一违法事实、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情节,处罚有轻有重,处罚不能与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定论,主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中不同违法主体的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轻重,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做纵向比较。行政法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限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侵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会更加突出。限制和纠正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在法学界得到公认。

六、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职能交叉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相互推诿形成“执法真空”;二是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独立于行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规定,滥用委托权,只委托不监督,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错误地将自己视为行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土地等纠纷处理权,以及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的发放和确认权,法律规定由政府行使,造成越权。

七、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配套措施,执行情况还远不理想,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已基本完成。然而,作为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的问责制,却迟迟得不到落实或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分析执法过错的原因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难以达到吸取以往错误教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

八、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缺失。突出表现在行政许可领域,“重许可轻管理”的问题较为普遍;第二,目的不纯。行政执法既是一种管理行为,也是一种服务行为。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维护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一些执法单位却把日常监管变成了收费和罚款,给对方一种“管理就是收费”的错觉。三是缺乏长效机制。行政监督要重在“日常”,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热衷于用“运动”代替日常监督,造成日常监督时紧时松,影响监督效果。

九、重执法轻释法。很明显,一些执法单位热衷于不计成本地搞轰轰烈烈的法制宣传活动,煞费苦心地机械照搬法律,群众却一头雾水。其实,执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解释法律的过程,是一次难得的向群众普法的机会。释法是执法的应有之义。但是,在实际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不要求释法,轻则错失成本低、效果好的普法良机,重则不能详细解释和说明相对人的异议,使相对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执法效果。

X.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要求,特别是在乡镇一级,行政决定因为缺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没有经过事实分析确认而不完整;第二是法律不规范。有的还在编法律法规,有的不考虑法律法规是否有溯及力,用后面生效的法律来处理前面的事情。有的法规不分条、款、项、目,引语混乱。有的只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不适用具体条款。第三,救济权不规范。有的告知时限不准确,有的告知救济渠道不完备,有的干脆没有告知。四是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未形成服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