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中如何约定知识产权?
——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
一个付了设计费却不能用图纸的故事;长达数年的设计图纸著作权纠纷案;一个让建筑行业值得思考的游戏规则。
家庭内部出现问题
上海的南京路被誉为“中国第一商业街”。南京路与西藏的交叉口,无疑是这条“黄金”街上最抢眼的“钻石”路段。这里正在建设一个项目,上海浦西新地标上海世茂国际广场将在这里诞生。
浦西第一高楼的开发商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是中国地产界著名的许氏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的项目子公司。两年前,雄心勃勃的许氏家族集团眼尖,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了国有商业企业万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万象股份”,并更名为“世茂股份”。许氏家族之所以买“万象股份”,是因为看好“钻石”片区的项目,叫万象国际广场。
当时万象公司在1996投资了这个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近65438+万平方米,投资近8000万美元。万象公司通过工程设计方案的国际招标,最终选定德国石英建筑事务所为中标人。双方于1996年2月在上海签订了设计合同。这份设计合同规定了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设计费总额高达382万美元。此外,设计合同还对本合同形成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规定如下:“双方应维护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石英设计事务所完成了建筑方案设计,并配合国内相关咨询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万象公司也根据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200多万美元。此后,由于石英设计事务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相应施工图纸,工程开工后,施工现场图纸跟不上,导致地下基础施工暂停。万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石英设计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设计合同。至1998、12年初,双方设计合同的履行已经完全终止,同时为日后埋下了一起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
危机亮点
2001 1世茂集团正式接手项目时,将万象国际广场项目更名为世茂国际广场,项目公司由万象公司变更为世茂公司。当时工程只到了地下结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本项目在这一特殊地区的效益和影响,世茂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将本项目从原来的建筑面积近65438+万平方米增加到135万平方米,投资估算从约8000万美元增加到3亿多美元。楼层数也从48层增加到60层。世茂公司想把这个项目打造成上海浦西第一高楼,上海商业建筑的新地标。
世茂的野心正在一步步实现。开发的必要文件都一一落实,世茂公司只想着如何尽快让浦西第一高楼屹立不倒。但无论从技术、投资还是时间上,都不可能完全抛弃原设计。地块边缘靠近上海地铁1号线。建筑基础原设计已完成,已施工的基础和地下室不能再变更。重新设计将至少再推迟一年。更何况德国设计师的原创设计在建筑立面造型上真的很美,放弃几百万买的设计太可惜了。世茂公司采取的最佳方案是委托新的设计单位对原德国公司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修改,完成后续设计。很快,世茂公司聘请了国内某著名设计院接手后续设计。工地又活了,施工人员重新进场,准备复工,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然而,世茂公司并没有意识到,危机早已潜伏在他的地产大亨身边。
早在1998年底,德国石英设计事务所被迫与当时世茂公司的前身万象公司解约时,合同中约定的382万美元设计费,有近一半因为设计图纸迟迟未能提交而没有拿到。德国设计师不愿意,但多次与中国业主协商未果。知识产权意识极强的德国设计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知识产权为武器,采取迂回战术来达到目的。
1999年初,德国石英建筑事务所以其参与项目方案设计的两位主要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并于2000年7月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中载明,二人享有其创作的1998年6月30日,1,1998年2月在德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上海万象国际广场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此后,应的建筑事务所发表声明,同意其两个主要合作伙伴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版权。
权利歧视
根据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建筑设计图等作品受各国著作权法保护。包括中国和德国在内的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这是一项旨在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遵循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的作者自创作之日起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无需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解决著作权纠纷,尤其是侵权纠纷的过程中,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往往是一个前提。为了方便著作权人获得权利证书,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有关法定行政机关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报名手续很简单,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关作品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缴纳少量报名费即可。自愿申请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在解决著作权权属纠纷中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正是因为掌握了中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德国设计师在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上设下了中国业主完全没有想到的埋伏。
2001年初,德国建筑师偶然看到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一本专业杂志上的一页广告。广告中有一张建筑外观的图片,与他们为万象国际广场项目设计的建筑外观几乎一致。德国建筑师确信,这个形象公司的形象一定是最初来自中国业主万象公司,或者是与德国人合作的中国设计顾问公司。
2001年2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的德国事务所两名合伙人以万象公司、中国设计顾问、形象公司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在德国起诉状中,形象公司为第一被告,中国设计顾问公司为第二被告,万象公司仅被列为倒数第三被告,而在侵权赔偿申请中,仅要求三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事实上,原告同时提出的其他三项非经济赔偿要求才是德方起诉的真正目的:一是被告不得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侵权图纸;第二,在专业杂志上公开向原告道歉;第三,保证原告的图纸今后不会被擅自修改和复制。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开庭,当时万象公司正处于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的过渡阶段。老股东万象即将退出,这个区区2万元的“小”案很难引起他们的认真关注。此时新股东世茂集团还未正式进入,不仅有大量工作要接,而且名声不好,无从下手。万象公司直到开庭前才匆忙请律师出庭。对于这起“简单”的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一中院于2001 65438+2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根据原告于2000年7月在中国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原告为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人。同时,法院判决万象公司与石英建筑事务所的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维护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条款仅为原则性约定,并未约定双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文件种类或名称。由于本条款中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设计图纸是否属于本条款所述的设计文件范围。故万象公司主张设计图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图像公司停止侵权;向德国设计师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这个判决并没有判万象公司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谁知,正是通过这一判决,德国石英建筑事务所的版权陷阱被挖得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如果说德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设计文件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德国设计师,将中国业主万象公司排除在权利人之外,则是更确凿的证据。德国人看似不经意地进一步完成了万象公司的迂回。他们要做的就是等待一审判决生效。当然,如果万象提起上诉,二审时很难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维持原判应该在意料之中。
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时,万象公司已更名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时也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上诉期限届满前,世茂公司已委托律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然而,在上诉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上诉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仍然是当时双方在设计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性约定。
当石英得知世茂公司已接手项目并调整设计恢复项目建设后,他们委托律师给世茂公司发了一份传真,称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石英事务所的两位合伙人享有该项目的建筑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世茂公司在未取得石英办事处书面同意前,不得复制、修改或使用石英办事处此前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否则将构成侵权,石英办事处将依法保护其著作权。如果这样做,设计已经修改,施工已经复工的世茂广场只能停工。
至此,应律师事务所终于亮出了底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世茂公司调整规划,建浦西第一高楼,修改原设计,部分使用原设计图纸是必然的。应事务所合伙人拥有设计图纸的著作权,除非满足其支付剩余设计费或更高要价的要求,否则世茂公司不能修改或使用其图纸。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修改我们的图纸,将侵犯我们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我们有权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你停止施工。近30亿人民币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不仅仅是越来越多的钱!如果工程停一天,开发商的损失就上百万人民币。看来英商行的合伙人已经看出开发商只能低头就范了,剩下的就看英商行怎么报价了。
成荫的柳树和盛开的鲜花――美丽的景色
世茂公司已经真正意识到问题越来越严重了。北京高院的上诉案即将开庭审理,预期的结果对世茂公司来说也是不祥之兆。一旦终审判决认定世茂公司不享有设计图纸著作权,浦西第一高楼的建设将充满问题。此时,世茂集团聘请上海建伟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
此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在即,时间紧迫。由于案情重大,建伟院决定由所长朱树英挂帅,并抽调了曾在某设计院担任设计师,熟悉工程设计流程,对建筑领域版权问题有专门研究的曹文贤律师。两位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了转守为攻的策略,以石英事务所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设计图纸著作权转让给其两个合伙人为由,建议分别起诉石英事务所及其两个合伙人。
2003年5月,两名律师在北京高院对该侵权案进行二审之前,代理世茂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石英事务所及其两名合伙人提起了单独的著作权确认诉讼。世茂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将石英办事处因履行其与世茂公司的设计合同而交付给世茂公司的该项目的所有设计文件确认为世茂公司的著作权人;请求法院确认石英事务所的两个合伙人单方取得的关于项目设计图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效。随后,两位律师协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中止侵权诉讼的申请,理由是确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将构成侵权案件的判决依据。
曹文贤律师在对交接记录中记载的石英办事处交付给世茂公司的该项目的所有设计文件进行仔细比对和核对后发现,双方移交的部分设计文件实际上已经完整地包含了侵权诉讼中该建筑立面效果图所包含的技术内容。该效果图应包含在石英办事处交付给世茂公司的所有项目设计文件中,但在双方设计文件的原始交接记录中并未记录。这一发现对世茂公司极其重要。因为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世茂申请中止审理侵权案,即使生效判决对世茂不利,由于两案审判范围不交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上海市二中院对确权案的审理。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世茂申请中止审理侵权案,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等待上海市法院对确权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作出相应判决。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世茂公司的申请,裁定对已进入二审阶段的侵权案中止诉讼。
丢弃不愉快的记忆
目前的情况完全取决于上海法院对项目设计文件著作权确认一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被告没有及时委托中国的代理律师,客观上为原告争取了时间。2003年4月,石英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最终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应诉。从确认案件一审立案到进入正式审理,已经过去了18个月。北京高院确权案件一审、二审和侵权案件二审一般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即使英的事务所完全胜诉,也需要以其继续施工造成的“侵权”起诉世茂公司,得到一审、二审判决,世茂公司才能真正停止工程建设,获得德国设计师最终需要的谈判筹码。届时浦西第一高楼早已巍然屹立,停工毫无意义。最后,德国设计师主动提出通过一审法院与世茂公司和解。应事务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愿意承认争议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由原被告和被告双方享有,并放弃北京法院对侵权案一审判决中取得的相关著作权,以换取世茂公司撤回上海确权和北京侵权上诉一案。
设计文件的版权已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世茂公司争取设计文件著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设计文件在建筑竣工后的施工和经营活动中不受他人干扰的自由使用和修改,世茂公司坚持* * *的著作权应通过更具强制性的法院调解取得,而非双方和解,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变更与本案著作权相同的证明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补充说明,行使设计文件著作权的范围应包括:该设计文件在工程竣工前后,可以在相关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中自由使用和修改为营业用,同时被告在行使世茂国际广场著作权时,应确保专门为世茂国际广场设计的立面和外观不用于其他以实际施工为目的的工程,以保证浦西最高建筑世茂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的唯一性。
经过原被告律师六七轮的书面协商和讨价还价,满足了世茂公司的上述补充要求。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原被告和被告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附言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朱树英律师说:“本案的争议对于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之一。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个人不仅以其先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抢占中国市场,而且非常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国内企业被国外企业和个人投诉甚至起诉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曹汶律师坦言:“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房地产行业,国内开发商对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认识特别薄弱。这两起案件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设计文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以及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不了解。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通过委托设计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取得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出现了本案中开发商‘交了设计费,不能使用图纸’的尴尬局面。
本案开发商虽然最终夺回了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但回过头来看那场冒着巨大风险取得的胜利,仍然心有余悸。这一案例将是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在深度建设热潮中的一个很好的参考。
对于约定知识产权的合同,属于合同。没有的,设计权归作者,委托方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