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的知识产权,维护大运会知识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

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海关、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大运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知识创造的专有权。

大运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FISU)、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大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以及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与大运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造是指:

(1)名称、图形或其组合,如会徽、及其简称、宋、项目名称、项目徽章等。

(二)中国体育协会的会徽和名称;

(三)哈尔滨申办大运会期间,大运会申办委员会和组委会开发的会徽、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哈尔滨2009”)、会歌、会旗、口号、奖牌及创意作品;

(4)其他与大运会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第六条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维护世界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不可侵犯和依法保护的原则。第七条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维护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确保大运会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更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知识产权的使用须经组委会或FISU授权的机构批准和授权。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在使用前获得中国体育协会的批准和授权。

未经大运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大运会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目的。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下列方式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将大运会知识产权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

(2)在服务项目中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

(三)在广告、商业展览、商业演出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与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

(六)其他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大运会知识产权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使用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九条大运会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与商业活动明确区分,不得为企业或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广告宣传。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FISU、中国体育协会或者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赞助、广告和宣传活动。第十一条禁止下列侵犯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等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

(二)为商业目的,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专用标识;

(三)擅自使用、变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以及其他创造性成果;

(四)擅自在网站、域名、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注册和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以及其他创造性成果的;

(五)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明知他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中侵犯大运会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审核,严格查验广告活动中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受理举报的工商、知识产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