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犯罪情节的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沪检法[2008]14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中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每次检查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公安局,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厅(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

司法局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的意见》印发。

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的意见

2008年6月24日

关于本市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是这个城市办理一些刑事案件的标准。

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超过1人死亡;

(2)重伤3人以上;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包括失爆罪、过失突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1人死亡;

(二)重伤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受灾10余户,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

(2)重伤5人以上;

(3)死亡或重伤5人以上;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4.38+50万元以上。

(5)受灾1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654380+000多万元。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火灾事故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有1人死亡;

(2)重伤3人以上;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

(4)受灾10余户,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2人以上;

(2)重伤5人以上;

(3)死亡或重伤5人以上;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4.38+20万元以上的;

(5)受灾10余户,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事故后果扩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二)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致使事故救援无法及时有效进行的;

(3)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藏匿,致使事故救援无法及时有效进行的;

(四)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者遗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事故救援无法及时有效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报告事故,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其出资额30%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受贿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单位受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亲友非法牟利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同时造成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三)造成三个以上相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0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60%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论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个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的;

(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4.38+5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个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的;

(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个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的;

(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3,刑法第175条高利借贷罪

个人高息贷款,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高息放贷,违法所得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无法返还的;

(二)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的;

(三)因诈骗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诈骗金融机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无法返还的;

(2)使用的欺骗手段特别恶劣。

单位犯罪的标准是自然人犯罪的两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0以上;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三)引发群体性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超过654.38+0.5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18,刑法第186条非法发放贷款罪

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是自然人犯罪的两倍。

19刑法第190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超过654.38+05万美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20.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大量集资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二)因非法集资被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三)向五十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巨额集资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二)向二百五十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21.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其正常工作;

(二)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税务人员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2.《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

(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

(二)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

23.《刑法》第216条关于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假冒专利的手段和动机恶劣;

(2)假冒专利行为影响恶劣。

24.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以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多次当众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