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减轻量刑建议的同时,根据办案实际情况,督促涉企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它实际上包含了“合规不逮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地落实依法不逮捕、不起诉、不建议量刑等司法政策,不仅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示和教育,也为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范本和借鉴。1.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如下: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应作出如下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通过特赦免除处罚;4、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同时予以释放。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