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次创设了什么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完善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居住权、完善担保权制度、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有两大创新:一是主体的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用公民和法人的二元结构;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吸收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结构,并将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在内的非法人组织视为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二是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类型: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这些都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类型所能涵盖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的分类。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同时,建立专门的法人制度,涵盖事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等中国特色法人,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2)民权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债权(合同债务、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民法典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整合,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事权利制度:一是突出了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体面的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精神,适应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设立了单独一章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是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的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界限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以及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更全面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股权等投资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居住权等。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规定权利人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又与行政管理关系密切,民法典在民事权利总则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反映,住宅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业主难以决策和表决、公共维修资金难以使用、住宅小区违法行为难以治理等问题。针对这一“四难”问题,民法典做出了积极回应,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在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方面的职责,降低了业主决定同一事项的投票比例要求,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了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小区内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在实施中,社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治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在住宅区内,除居民依法决定的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应依法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4)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约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规定,旨在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5)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为方便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上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关于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出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赔偿规则。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喜爱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做出了规定,明确一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在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是快递物流送达,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证书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加大对弱势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受到伤害,民法典规定,订立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四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大众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个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个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增加到19个。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有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发展完善了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是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删除了现有婚姻法中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规定患严重疾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二是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间债务的认定规则。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在14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收养评价制度和收养人都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第五,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修改遗嘱效力的规定,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10)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强化民事主体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确立了“风险承担”规则,明确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不能得到国家机关及时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完善高空抛物管理规则,保障人民群众“高空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上扔东西。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