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估地质勘查成果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产普查、详查、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统称为“地质勘查成果”(以下简称地质勘查成果),地质勘查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估价。第三条产权交易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占有的地质勘查成果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的设立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评[1995]27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设立和确认若干规范性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作为产权交易定价的依据,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第四条国有地质勘查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拍卖或转让的地质勘查成果资产;

2 .企业兼并、出售、合资、股份制经营地勘资产;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地质勘查成果资产;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地质勘查成果。第五条下列资产属于评估对象:

1.矿产勘探报告

①地质调查成果资产。包括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的初勘、普查和普查报告;比例尺为1: 20万小于1: 20万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不含区域调查);物化探、普查和详查报告;

(2)地质调查成果资产。包括固体矿产的详细调查报告;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详细调查报告;

③地质勘查成果资产。包括固定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矿段地质勘探报告、矿山地质勘探报告和矿床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的初步勘探、详细勘探、早期开发和油气田开发的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宝贵的勘探数据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称为有价值的勘探资料:

(一)基于地质找矿成果登记,对某一矿种地质条件的最早独立描述,可以作为探矿权的证据;

(二)其他地质找矿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不可缺少的前期成果;

(3)通过一些勘探手段获得的有价值的数据;

④可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具备上述条件的下列地质勘查成果可以作为资产评估对象:

(1)地质剖面(简报)资料形成的地质调查成果资产。包括早期成矿带(1-V级)成果;成矿预测区(A、B、C)数据成果;新发现的矿产地质资料成果;

(二)油气地质调查资料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资产。包括储层油气的局部结构数据;结构区域数据;陷阱数据;源层数据;油藏数据;油气明显数据;

(3)物探(化探)异常检查形成的数据成果。排除区域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中圈定的异常数据;

(4)特殊地质资料;

⑤能代表各种地质现象的图纸。

3.地质勘探过程中形成的实物成果可以单独评价,包括:

(一)新发现的矿藏(点)和水源;

②工业油气井(探井);

(3)勘探与生产相结合的扩孔水文完井;

④岩芯。第六条资产评估程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国有地质勘查成果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国资评[1995]27号《关于发布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若干规范性意见的通知》,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申请立项和确认。

申请人收到资产评估立项批复后,可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并委托具有高级地质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的评估。第七条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评估时,应当提供以下评估材料:

1.地勘成果评估资产清单;

2.各种资产产权证明,包括:

①地勘成果资产使用权证明;

②地质勘查探矿权证;

矿产发现权证书(或矿产发现获奖证书);

④其他相关产权证明。

3.地质勘查成果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或合同);

4 .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报告(含储量审批意见,或交易双方储量审批意见);

6.地质勘探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

7.地质勘探期间的年度统计报告;

8.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