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虚假增资案
“增资-转让-避税”问题分析
通过对增资扩股现象的分析,揭示其根本目的、特征和根本原因,有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此类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增资-转让”的根本目的
增资转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避税。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在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税收成本和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要素,也是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的两个关键点。未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原始股权税收成本”包装为“重组股权税收成本”,增加原始股权价值后再进行转移,增加了税收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所以增资是其手段,避税是其本质。某市地税局通过对M公司案例的分析,得出上述基本判断,即“增资-转让-避税”。这个结论的正确性限于四个前提条件,即:增资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偷逃的税款是个人所得税;增资及转让交易的特征与M公司增资及转让案相似或相近。
(二)“增资-转让-避税”行为的特点和规律
一般来说,以逃税为目的的增资和转让交易有以下特点和规律。首先,它很大。股权转让及增资金额较大,股权转让与原注册资本差额、增资与原注册资本差额较大。二是突发性。增资到转让的时间间隔短,增资后原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是暂时的。第三,标新立异。一方面,交易程序不符合交易常规。常规股权转让一般是:协商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交割、变更股权登记。增资避税交易包括谈判转让价格、税务筹划、签署转让协议、增资重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转让交割、变更股权登记等。另一方面,重点不符合交易规则。常规股权转让的原股东最关心的是转让价款是否按时足额收取,很少关注企业的进一步经营,一般不再投入生产经营。增资避税的转让有很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转让方最关心的是股权转让前如何增加注册资本,转让过程中如何少缴税,于是花尽全力对即将不属于自己的企业进行“重组”。第四,不规范。增资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不仅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处理上也违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如用不属于出资人的实物资产增资;使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时。出资、指使中介机构高估价格或者评估后重复记录入账资产;将债务转化为资本等。,这些增资往往是账面上很有钱,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或资产流入。第五是同步。股东同比例增资同比例转让,一般转让100%股权;增资和转移支付同时进行,即转移支付分阶段收取,增资完成时收取一定的转移支付,剩余价款在交割时收取。第六是回流。增资后,货币资金回流。如果公司短时间把钱转到公司账户,增资后马上转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订立后台协议,债权人先放弃债权,再通过活期账户等不同渠道将资金返还给公司或债权人。
(三)“增资-转让-避税”问题的成因
缺乏综合监管、税收立法滞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增资扩股避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工商、会计、审计、金融等部门缺乏全面监管,导致公司增资等“资本运作”瑕疵出资问题普遍存在,形式合法,实质虚假。比如,有的公司在财务、验资单位的配合下,通过代理垫付等“一站式服务”实现增资登记,增资后快速抽回出资。监管缺位不仅降低了虚假会计信息被查处的概率,还纵容了纳税人的虚假经济行为,甚至形成“潜规则”,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二是注册资本验资的税收立法滞后。自然人股东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源是否违反税法,是否为税后资产,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核查这些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这不仅导致税收政策的盲区,也导致税源监控的转移,甚至形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为纳税人筹划避税提供了空间。第三,确认股权计税成本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股权计税成本是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要素之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股东股权的应纳税成本如何确认并不明确,尤其是在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完整等“形式合法、实质虚假”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股权的应纳税成本。同时,股权税收成本合理调整的规定也不完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2009〕285号)明确了“公允价格和低价转让”的问题,但对虚假纳税成本和合理调整缺乏明确的定性和定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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