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知识产权律师
36岁时因诈骗罪被判10年,从判刑那天起他就不服。67岁的桂东县邮政局前员工黄振阳告诉商会频道(/):“我已经抱怨了30多年,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在我死之前,我希望我能看到我的冤屈得到纠正。”
黄振洋的儿子黄小腾为了让老人在未来的百年里闭上眼睛,从2009年开始帮父亲诉苦。在此期间,他引起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朱培力教授的注意。朱教授在“湖南在线”上撰文,建议纠正郴州黄振洋案。
黄振洋的案子并不复杂,因为一个合同的履行从“暴利”变成了“诈骗”。
销售锡锭
随着搞活经济的春潮,这位36岁的桂东县邮政局职工不堪忍受家里的贫困,想在商品经济中挣点钱。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当时的邮电局领导,得到了领导的默许。黄振洋以桂东县私企胡世成的名义创业。
1985中间,福建寿宁县外贸局的张世明见到了黄振洋,张世明给他出具了一份盖有寿宁外贸局公章的委托书,请他办理一笔锡锭交易业务。为使货款打入某国企,黄振洋借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和银行账号,与福建省寿宁外贸局签订了15吨锡锭的销售合同。7月20日货到后,黄振洋于7月30日将桂东县餐饮服务公司账户16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1985,剩余38万元转入衡阳市卫生塑料厂劳动服务公司。
过了几天,他忙着进货。由于价格和型号的分歧,张世明于8月5日从衡阳给黄振洋发了一份电报,“我不要任何货物,我将立即退款”。黄振洋接到电报后,第二天按照张世明的要求,将个人账户上的654.38+05.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寿宁县外贸局。剩下的钱因为其他原因被银行冻结了。1985年8月下旬,桂东县工商局处理此事,查封了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寿宁县外贸局被罚款2.6万元;桂东县某餐饮服务公司罚款300元。
1985 65438+2月28日,因诈骗被捕;1986 165438+10月2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1986)法刑字第47号,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振洋有期徒刑10年。
30年的抱怨
黄振洋说,宣判后,他不服。显然,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经济纠纷。为什么被判为诈骗罪?他被投入劳改后向法院写了诉状,从此石沉大海。
1993服刑7年6个月(其间减刑2年6个月)后,向原司法机关桂东县人民法院写上诉状,被驳回;
1997向桂东县人民法院写了上诉状,再次被驳回;
经济从65438好转到0999的黄振洋,让律师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的帮助下,给时任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欧阳杰写信,引起了欧阳主任的注意,欧阳主任向郴州中院作出批示。当时欧阳主任临近退休年龄,被郴州中院拖去批示的人大领导没有回复;
黄振洋不断的抱怨也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2008年底,湖南理工学院院长朱培力教授为此撰写了《建议郴州中院再审此案》,发表在《红网。人民的声音”。2009年3月,本报记者谢作琴调查采写《郴州黄振洋受委屈律师愿提供法律帮助》。文章称,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月13日回复“建议郴州中院再审此案”。“黄振洋及其亲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定程序对黄振洋诈骗一案提起上诉”。
法治在线“民情频道”栏目刊发了《黄振洋该如何投诉欺诈和不公?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原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初对黄振洋的遭遇深表同情,愿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4月,郴州中院决定“黄振洋犯诈骗罪一案”由合议庭进行再审。2010年7月6日,维持原判;
黄振洋无法接受郴州中院维持原判的决定。于2011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 3月被驳回。
2014从电视上得知,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上门求助。陈看了他的材料后,帮他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此案移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24日驳回申诉。
上诉之路怎么走?
申诉一次又一次被驳回,岁月流逝。黄振洋从一个风华正茂的人变成了一个鬓发斑白的老人,但他更坚信自己的清白,因为他从书本、案例、专家那里学到了法律知识。
他似乎已经用尽了法律补救措施。他明天会上诉到哪里?现在黄振洋父子唯一的希望就是案件能异地重审。“不指望判错案的法院自己纠正。”
“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还要求公民守法,这也包括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朱培力教授不仅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还是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商会频道刊登了他关于“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黄振洋案错误”的意见摘要。专家意见希望能帮助这对冤屈在路上的父子,也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上官云凯)
附上朱培力教授的意见:
第一,案卷材料显示,黄振洋在案发前、案发中、案发后均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说,他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
其次,案卷材料显示黄振洋有履行合同的意志,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但产品规格、含量、价格都不符合买方要求,所以没有成交。
再次,案卷材料显示,黄振洋主动退还了款项。买方大惊小怪,提出“即使有合格的货源,也不再需要”。次日,黄振洋主动退回货款,仅留下1,000元(其余部分用于当时联系供货费用),不存在因黄的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四,法院认定伪造其他单位公章是错误的。合同保证的公章是法院食堂真实印章的一部分。盖章的时候法院食堂公章负责人在场,没有其同意是不可能盖章的。而且印章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识别,然后加上了供应商要求的公章,所以不存在假公章这一说。
第五,案卷材料显示,黄振洋并未向采购单位业务员隐瞒其邮局工作人员和“提篮子”(中介)的身份,且采购单位业务员也知道黄的身份,完全利用黄的人际关系进行斡旋和“过桥”以获取货物和防范风险。所以更别说黄振洋有意出轨了。
第六,黄振洋锡锭案和法院食堂的保证书和印章问题,当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买卖双方、黄振洋和管理人都受到了处罚。
从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侵害事实。如果黄振洋案中犯罪构成的两个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自然犯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