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址有讲究吗?
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建筑合同,法律规定了合同的管辖权,即专属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因此,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的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即使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也会因为专属管辖而被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在民事诉讼中采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起诉。对于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民事行为,遵循“意志大于法律,契约自由”的原则。在不违反审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没有约定的,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某公司所在地的高淳法院。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参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