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低于这个学位,就不能参加教师考试。
立正!低于这个学位,就考不上教材。165438+10月29日,教育部网站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注意了!低于这个学位,就不能考教材了。
立正!如果低于这个学历水平,就不能考教材1 165438+10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 10。
门槛
中小学教师学历应提高到本科及以上。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教师法》相比,教师准入门槛有所提高,各级教师的学历也相应提高。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园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教师和专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师范专科或者其他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
征求意见稿在资格和准入一章,对各类教师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者高等学校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类大学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现行的《教师法》要求,一个合格的教师,第一次教学时要有试用期。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要求被修改为:“合格教师首次进入学校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准入门槛上,《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项从业禁止条款。比如,学生因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治安管制、刑事拘留等刑事处罚的,判定为禁止情形。
处理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保障和待遇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高校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校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教师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享受的补贴和优惠。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边远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农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住房保障政策上向当地教师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医疗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推荐
建议设立国家级教师奖和人民教育家称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级教师奖。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表扬、奖励、批评、教育学生”列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立正!如果低于这个学历,就不能考教材2 165438+10月29日,教育部网站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于1993。多年来,我国教师规模不断扩大,专任教师总数从1993年的65438+10978900人增加到2020年的17929700人。《教师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65438+2月20日。
明确权利和义务,享有自主支教和处分的权利。
教师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处罚权、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同时强化了教师保护和帮助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根据修订草案,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表扬、奖励、批评和教育学生;
(四)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专门培训和继续教育。
同时,教师需要承担多项义务,包括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时代和技术变革的要求,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修订草案还强调了一些“特殊义务”: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欺凌等危害学生的行为;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积极保护和救助学生;
应当配合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校合作教育。
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从业人员“黑名单”。
修订草案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提高了各级各类教师的学历要求,建立了教师职业资格的把关机制,把好准入关。
草案明确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学前教育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际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特殊教育师范专科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按特殊教育年限取得相应学位;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此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是:
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和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大学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成人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应与成人教育的层次和类别相适应,具有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相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的学历门槛。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教师从业“黑名单”。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邢有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3)有严重酒精中毒、精神疾病或滥用精神药物等病史。,这使他不适合当老师;
(四)有法律、法规禁止教师从事的其他情形的。
完善聘任制,评价中强调师德。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教师聘任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职称评聘与岗位设置相结合,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教师评价中的道德修养导向。
根据草案,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责的年限和要求晋升;
副高级以上的岗位要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的绩效表现,设置相应的比例,可以通过考评等方式竞争性获取。
草案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的设置,要兼顾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教育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的不同层次和类型,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校结合本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置岗位和岗位聘任标准;高校利用捐赠资金为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而设置的岗位,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限制。
在考核标准方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充分反映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岗位要求和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
加强待遇保障,工资参照公务员。
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体系,《教师法》修订还强调加强培养,建立公费师范生制度。同时,加强待遇保障,分类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晋升加薪机制,落实教师减负要求,确保教师潜心教学,以禅心育人。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所需的工资、福利、社保单位缴费、津贴、奖励、培训等经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根据其职务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在工资收入水平方面,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
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高校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校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在住房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住房保障政策上向当地教师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一定支持,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此外,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其聘用的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其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法律责任明确,不正当性关系“不可容忍”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教师奖惩制度,明确了教师表彰要求,细化了教师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草案保护教师,明确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正在履行职责的教师或对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修订草案还列出了“不容忍”条款:
草案明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强迫、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其他职业道德的。
立正!低于这个学位,就不能考教材了。近年来,提高教师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师法也进行了修订。165438+10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今日记者注意到,新版文件提高了教师入职门槛和福利待遇的要求。同时,文件明确,拟设立国家教师奖,表彰优秀教师。
提议的国家教师奖
《教师法》修订草案来了。今后如何突出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德的氛围?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荣誉制度”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从各个地方和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提高教师的整体待遇来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楚赵辉表示,“当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进行实践时,他们仍然需要把握一个如何尊重教师和职业的度,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教师足够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四条中专门明确了轮换制。具体而言,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负责统筹管理县(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教师,并应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和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学校应当督促和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等内容出现在修订草案中。
中小学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类大学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学前教育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与此同时,专业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的入职门槛也发生了变化,基本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
与修订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教师学历的要求。比如这次修改之前,《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要求的任职资格是: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使得新法提高对教师学历的要求成为必然。"楚赵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前的规定修订和发布比较早,对教师学历的门槛要求也比较低。“所以在修订时,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提高这方面的要求。”
教师收入与当地公务员相当
除了提高教师学历门槛,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保障教师工资收入。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和其他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完善以知识价值增值为导向、符合高校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落实教师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
在津贴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以在住房保障政策上对当地教师给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一定支持,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