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的经费怎么交?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类纵向和横向研究项目。

(2)学校和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拨付的科研经费。).

(3)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更新现有仪器设备,以及从其他单位租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3)检验、试验和加工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国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试验、测试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用: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运行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为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考察、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异地往返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在课题的研发过程中。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学术讨论、咨询和协调项目或课题而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发期间研究人员出国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事先报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八)资料费:指资料收集、输入、复制、翻印、翻译的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书籍和专用软件等费用。

(9)数据收集费:指问卷调查、数据跟踪收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10)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印刷费、复印费。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文献检索、专业交流、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十二)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无工资收入的临时员工的劳务费。

(13)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规划项目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指在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十五)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出,并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地方各级部门相关科研经费。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资金必须全额转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合同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按规定审批和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垂直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服务费(如有明文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向校外合作单位转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资金转移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准书、科研项目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除经费分配单位另有规定外,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不从学校资助的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和用途如下:学校提取65,438+00%补充学校科研经费;科研管理部门提取40%的业务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估、结论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行政部门提取50%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劳务费、咨询费、值班管理人员加班、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和经费结余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资金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并向财务部门办理项目结案手续。

(2)已完成的纵向项目的结余资金,按1999年12月21日文件执行。科技部发[2005]462号,重庆市科委发[2006]1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2007]30号,教育部发[2006]2号及有关部门文件,结余资金超过有关部门。对于未结算的横向项目资金结余,财务部将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资金结余转入学校并取消其项目。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的分配:

(1)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扣除代理费后,按表1进行资金分配(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和使用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