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设备是否随船买卖而未被指定?《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未标明归属的附件取决于货物的性质。如果货物与船舶有关,一般应随船买卖,其他与船舶无关的货物不应随船买卖。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用语及其效力等条款。

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附属物作出约定,明确随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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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所有权转让的要素

船舶是一种动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基础,法律还对船舶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附加了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股权可以转让。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

(四)股权出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股权质押多长时间到期?

股权出质没有具体时间的,股权出质后,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质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2)担保权益的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

(四)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迟延行使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