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贸易理论干预自由贸易?
首先,概述了保护贸易理论的发展轨迹
1,早期保护贸易理论
早期的保护贸易理论是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理论。早期的保护贸易理论产生于15世纪。当时,在欧洲的一些城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封建制度开始瓦解。早期的保护贸易理论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5世纪至16世纪中期为早期重商主义,代表人物为英国的约翰·黑尔斯和威廉·斯塔福。他们主要通过调节货币的运动来增加财富,即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或不买,主张国家用行政手段禁止货币输出。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下半叶,晚期重商主义以英国的托马斯·孟和法国的让·巴蒂斯特·科尔伯特为代表。他们主张可以通过调节商品的流动来增加本国的财富,即允许货币出口到国外,扩大购买外国商品,但必须保持对外贸易的最终顺差。因此,重商主义者主张保护关税政策。早期的保护贸易理论代表了当时处于上升阶段的商业资本的利益,在历史上起到了进步的作用。当时,英法等国采取了保护贸易的重商主义理论,从而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促进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增长。然而,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将经济活动狭隘地局限于流通领域,认为流通过程尤其是对外贸易是财富和价值增殖的源泉,忽视了生产领域的作用;重商主义还错误地将货币即金银视为唯一的财富,未能正确认识国际贸易的成因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尽管如此,重商主义贸易保护理论中的一些主张仍然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重商主义提出重视对外贸易顺差,强调发展转口贸易,实行保护性关税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对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现代保护贸易理论。
现代保护贸易理论的主要代表是德国保护关税政策的倡导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主要著作是《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李斯特把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称为“世界主义经济学”,认为只有世界各国都是世界联盟,并且有持久的和平,才是正确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实行自由贸易,落后国家将屈服于经济强国的优势。李斯特认为,发展生产力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保护性贸易政策。他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理论,认为各国应根据其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李斯特根据农业、工业、商业的发展程度,即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划分了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业时期、农业时期、农工时期、农工时期五个历史阶段。他认为,从经济发展初期到农业时期,应该与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进行自由贸易,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当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比较发达,达到第五阶段时,也应该实行自由贸易,避免国内企业家通过自由竞争变得懒惰保守,避免国内经济衰退;只有在第四阶段,才应该实施保护性贸易政策,防止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冲击国内产业。
李斯特还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保护性关税制度,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分阶段保护,并根据产业进行调整。同时,他也指出,对于童心
对工业的保护应该是有限的。当一个产业能够自立或者不能长期扶植的时候,就应该取消保护措施。李斯特的上述观点被称为“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标志着保护贸易理论体系的完整形成,确立了保护贸易理论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的牢固地位。
“保护幼稚产业”理论不是对自由贸易的全盘否定,也不是对所有产业的保护。而是指出了适当的保护性贸易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反映了当时德国工业资产阶级抵制英法强大竞争力量从而发展民族经济的愿望。这一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很有参考价值。但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理论在实践中有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保护对象的选择,具体实践中哪些产业符合幼稚产业的条件,一个产业一旦确定为幼稚产业就很难取消保护;二是保护手段的选择。如果选对了对象,但用错了手段,结果还是达不到保护幼稚产业,促进幼稚产业成长的目的。
3.现代保护贸易理论
现代保护贸易理论的代表是约翰·梅纳特·凯恩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从1929到1933,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经济危机,使长期处于统治地位的自由贸易理论陷入困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凯恩斯重新评价重商主义,推崇追求贸易顺差的思想,主张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因此,凯恩斯主义也被称为“新重商主义”。《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一书是凯恩斯的主要著作,也是凯恩斯主义产生的标志。
凯恩斯在倡导重商主义贸易顺差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与有效需求联系起来,形成了超贸易保护理论。他强调,国家干预对外贸易是扩大有效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目标是始终保持自身的贸易顺差,从而扩大有效需求,根除资本主义经济的顽疾——严重失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凯恩斯主张:通过保护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改变限制进口的保护性贸易方式,以积极进攻的方式占领国外市场;强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注重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对外贸易,采取出口退税和“奖优限进”等措施,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
马克;利用政府权力组织排外的贸易集团,保护国内垄断资本的利益。
凯恩斯的追随者在凯恩斯著名的投资乘数理论的基础上扩展了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可以增加国民收入;进口和储蓄一样,会降低国民收入。这是因为:当一个国家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它从国外赚取外汇,出口部门的人们的收入增加,它会扩大对国内出口部门的投资,从而导致国内其他行业的生产部门、就业和收入的增加。如此反复,国民收入的增加也会变成出口的数倍增加。因此,只有当贸易顺差或国际收支顺差时,对外贸易才会增加一国的就业机会,提高一国的国民收入;此时,国民收入
增幅将超过贸易顺差增幅数倍。“新重商主义”是传统保护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解释落后国家如何通过实施保护贸易政策来发展本国经济。现代保护贸易理论主要解释了发达国家如何通过实施保护贸易政策来实现国内充分就业并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现代保护贸易理论代表垄断资本的利益,其主要政策建立在大规模赤字财政和通货膨胀的基础上,是对内掠夺劳动人民,对外侵略扩张的政策,从而使内外矛盾不断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滞胀”现象与其有直接关系。尽管如此,凯恩斯主义对总需求的强调、对外贸易乘数的提出、国家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干预经济的主张,在今天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当代保护贸易理论。
当代保护贸易理论也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1974- 1975世界范围的经济衰退给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带来了危机感。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诞生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不仅仅是中国衰落的传统垄断行业,如纺织业;还包括高度发达的、在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比如金融业。保护范围也不仅延伸到货物贸易的所有领域,还延伸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非关税措施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环境壁垒日益增多。通过采用苛刻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受到限制。
英美经济学家主要提出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观点。其中,剑桥经济政策小组(CEPG)的主要代表韦恩·戈德利提出了保护贸易的理论模型。高认为,从一个国家的宏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绩效不仅对总需求和就业起着关键作用,而且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种贸易理论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主义,而在于它能否有效解释对外贸易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为此,他利用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提出了他的保护贸易理论模型,如下: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是:
Y= G+ △S+PE+X-M,其中y为国民收入;g-政府支出;⊿库存变量;PE——私人支出(包括个人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x-出口;移动进口。
等式两边减去税T得到如下公式:G- T = (Y- T-△S-PE)+(M-X),其中T和M与Y的关系可以表示为:T = T Y;M =我的.其中,t-税率;边际进口趋势。因此,决定一国国民收入与该国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Y= ( G+ X) / (t + m)
如果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G= T)和经常项目收支(X = M),那么国民收入决定为:Y = G/T = X/M .可见国际收支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高认为,实施“奖优限进”政策,促进出口扩大,保持贸易顺差,直接关系到国民收入的提高和充分就业的实现。因此,当X/ m过低而不能保证充分就业时,在短时间内增加生产和增加出口是相当困难的。快速有效的方法是实施紧急进口限制。他认为,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实施会促进出口规模的扩大,从而导致国内生产的扩大,从而形成更多的税收;财政收入的增加使政府
可以增加公共投资,或者采取关税政策刺激私人投资,从而提高就业水平。新贸易保护主义更注重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和就业问题提供对策,体现了更多的实用主义,迎合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存在
20世纪70-90年代,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这与主张加强贸易限制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密切相关。但归根结底是为发达国家摆脱“滞胀”困境,转嫁经济危机服务的。它进一步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使南北矛盾更加突出。
5.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实现了政治独立。这些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展本国经济,实现经济独立。但由于长期在经济上依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了发达国家处于有利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的贸易格局。新独立国家迫切需要保护贸易,改变日益恶化的贸易条件,以扭转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在此背景下,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应运而生。这一理论的代表是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比什。他的保护贸易理论,以“中心-边缘”理论为核心,以“贸易条件恶化理论”和“收入转移理论”为基础,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普雷维什首先对国际经济体系进行了结构性分析,提出由发达国家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外围体系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的世界两大体系。中心体系的工业国家在整个国际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外围体系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从事初级产品的生产,受到工业中心国家的控制和剥削,导致外围国家经济困难,发展缓慢。
普雷维什认为,要打破“中心-外围”的既定格局,外围国家必须实现自己的工业化,独立发展自己的国民经济。为此,外围国家需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既有传统的关税手段,也有外汇管制、进口配额等非关税手段。在工业化发展的出口替代阶段,也应实行选择性的出口补贴政策。他认为,采取这些贸易保护政策可以对外围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以下作用:限制进口的保护性关税可以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力,有助于改善贸易条件;它可以开辟新的产业,吸收技术进步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解决原材料和产品部门的隐性失业;原材料产品的出口和进口替代能有效促进中国的工业化进程;限制进口措施也可以减少外汇支出和改革
良好的国际收支平衡。
普雷维什还强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保护性贸易政策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政策是适度的和有选择性的。它只是用来修正初级产品和成品之间需求差异的收入弹性,而不是用来阻碍贸易的发展。而发达国家的保护措施就是要放大和加剧这种需求差异的收入弹性,从而降低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最终对发达国家自身不利。普雷维什的保护贸易理论是对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开创性研究。它首次从理论和实践上揭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平等贸易关系的实质,提出了实行保护性贸易政策、走发展国内工业化道路、打破传统国际分工体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一系列理论和政策主张,极大地推动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拉美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但“中心-外围”理论否定了市场机制,没有从根本上揭示以“比较成本理论”为核心的自由贸易理论是如何造成利益分配不平等的。这一理论也导致了“进口替代”发展战略的出现,但战后发展中国家实施“进口替代”发展战略的结果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