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的特点和亮点

法律分析:1。把握机会抛出证据。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把握使用证据的时机,使一个孤立的现有证据获得一组连锁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被调查对象不可能一做思想工作就把自己的错误事实全部说出来,而是找一些理由隐瞒一些事实。当办案人员发现一个已经掌握的关键事实,被采访人在作虚假陈述时,他们可以抓住这个机会,抛出证据使虚假辩解无用,不得不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交代。

2.巧妙利用案卷,给被调查者一种无形的压力。办案人员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一些没用的纸张混在一起卷成一卷,让被采访人看到已经形成了这么多材料。谈话过程中,当涉及到某个细节时,办案人员要时不时有意无意地翻翻手头的材料,在被采访人面前表现出自信的姿态,让被采访人感受到其中涉及的问题。办案人员掌握了大量的案卷,以至于不能说出材料的真实性,以至于不能说假话,给被采访人一种无形的压力,然后从“已知证据”中一步步走出来

3.把握谈话分寸,不要说绝对的话。谈话过程中,有时候我们不知道自己掌握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我们100%掌握了你的问题,我们也肯定查出了你的问题”,而要说“我们掌握了你的部分问题”,甚至是“20%、30%、40%”。因为客观上,我们不可能掌握所有的题型。如果你说你掌握了所有“100%”的问题,被调查的对象会认为调查者在撒谎,尤其是在蒙他。如果只知道百分之几,那就是进则退的策略。反正我们说的百分比是个无底洞。如果你说一个问题也是百分之几,我们都说掌握了百分之几,让他搞不懂细节。这就像挤牙膏,最后我们说的百分比会达到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