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一篇2000字的w to争端案例论文?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解析

摘要:历时近两年的WTO第一案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中国应诉的不足和可取之处,并在客观评价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从立法的细化、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自主权的适用三个角度提出了中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策略,以期使中国在未来的WTO多边体制和争端处理中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论文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完善立法;民族自治?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利用其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的“301特别条款”和“337条款”,多次宣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时代,从被动的单边制裁或双边对话谈判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从美国的国内法程序转变为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WTO争端解决程序(DSU)。WTO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一、案件概况根据专家组(No.WT/DS362/R)报告及相关材料,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于2007年4月10日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专家组于2009年6月12日宣布裁决,争端发生于2009年3月20日。专家组就针对美国的三项上诉作出裁决如下:

1.版权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中国在《伯尔尼公约》第5条(1971)项下的义务不同,该义务已被《TRIPS协定》第9.1条和《TRIPS协定》第41条吸收。即支持美国的要求。

2.海关措施。驳回美国对中国海关措施违反《TRIPS协定》第59条规定的指控(在引入《TRIPS协定》第46条第一句规定的原则时);但认为中国的海关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第59条的规定(当第59条引入了《TRIPS协定》第46条第四句规定的原则)。?

3.犯罪门槛。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犯罪门槛规定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61条下的义务不一致,因此驳回了这一主张。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根据DSU第19.1条提出建议,中国应完善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履行《TRIPS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中国在此次应对中的利弊。

(一)中国应诉的是非曲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积极应诉、据理力争的态度。中美双方可以说有赢有输,打成平手。中国在以往案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他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熟悉,在讲述事实、出示证据、解释术语、应诉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中国认真遵循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最终裁决,保持并彰显了真正的大国风范。此外,入世以来中国立法和执法的不断完善,为这场争端的部分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知识产权部门的法律经过了几次大规模的修改,尤其是著作权法,已经修改了三次,与国际接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关法》,2003年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认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降低了刑事处罚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在应诉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1.败诉的启示专家组的裁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国内著作权案件(“内幕”案)的司法批复和国家版权局对本案的批复,作为其认定《著作权法》第四条(1)含义的证据。在这场争端中,中国认为“版权保护”和“著作权”是有区别的。第四条(1)拒绝执法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不涉及“版权”。专家组显然对这一认定持否定态度。事实上,在65438至099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就有关于该条的争议。第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版权为所有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这一观点的正反方之间的妥协,导致了第2条和第4条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内学者试图解释:“只要依法禁止作品的出版和传播,并不意味着没有著作权,而是限制了著作权的行使。”根据这一解释,《著作权法》第四条(1)并没有否定著作权,也没有完全排斥著作权保护,而是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这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第17条原意的解释,但遗憾的是中国在争议中并未提及。17年后,该条款的争议提交WTO争端机构进行解释和解决,反映了我国在立法和研究上的诸多问题。比如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法律缺乏立法理由,导致无法解释条文的立法意图和含义;学术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该法立法前后,但在其后的十年中很少有人关注。此外,在2007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只有一位评论员孔庆江教授提出从公共秩序的角度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辩护。后来有学者撰文指出,TRIPS在序言中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必须考虑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一国出于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目的,有权对本国条约施加某些限制或要求,只要这种限制或要求不构成对条约义务的明显违反,不进一步影响其他条约成员国享有的利益。《伯尔尼公约》第17条也允许国家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设立作品预审程序。在本案的争议中,《著作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只有不与我国公共秩序相冲突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公共秩序对著作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著作权取得的合法性上,也体现在著作权的具体行使上。因此,上述结论也可以作为中国在未来WTO争端中的有利抗辩。

2.胜诉隐患:中国在犯罪门槛之争中取得全面胜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专家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美国关于犯罪门槛的主张。换句话说,是美国“功课做得不到位”。那么什么是“到位”呢?在专家组看来,似乎如果美国能将金额标准的适用与具体商品的实际价格、数量和市场状况更紧密、更准确地结合起来,进行更详细、更深入的数值分析,效果会好得多。试想,一旦美国卷土重来,找到有效证据“攻破”中国的相关“措施”,中国该如何应对?

3.应诉中的其他几个小问题。第一,在专家组依职权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寻求事实信息时,美国积极评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伯尔尼公约》的答复,而中国未能抓住专家组给予的机会,明确表示不予评论,只对美国的评论进行评论。这使得我国在后期相关条约和法律的术语解释上陷入被动地位,以至于专家组一再做出不利于我国的解释和裁决。其次,在中期报告的修改上,美国明显占了上风。它的很多修正案都被专家组采纳,而中国的往往被专家组否决或部分采纳。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美国是有备而来,对我们的法律法规研究得很透彻。此外,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多次应诉和被诉的经历,使得中期报告朝着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发展,从而影响了最终报告的形成。再次,中方在法语文章的翻译和解读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关于中国海关下令拍卖和销毁所涉及的“应当”一词的解释,美国意识到这是确定中国是否违反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的关键问题。中国以“事先达成协议的过程中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为由的反驳显得十分无力,专家组评估后采纳了美国的修改意见。最后,不善于使用第三方观点。在专家组的报告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陈述第三方对某一争端的看法,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它的重要性。例如,欧盟对“商业规模”一词的解释就非常接近专家组的最终结论。如果我国能从中挖掘出合理的、有益的观点,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能促使专家组迅速得出结论。?

三,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一)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对美国经济影响很大。中国作为其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侵犯知识产权将越来越成为美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急需解决的障碍。中美知识产权WTO第一案,从准备到起诉,美国用了近5年时间。早在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曾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严重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并要求美国政府起诉中国。为了起诉中国,美国几家版权公司成立了中国版权联盟,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分析,敦促美国政府起诉中国。2006年6月165438+10月11日,美国上议院议长致信总统,要求立即提起WTO诉讼。经过半年的调研,2007年4月,原本是国内权利人对中国执法的不满,最终演变成了对中国立法的诉讼。美国如此“刻意”,我们不得不担心,在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下,美国政府很可能再次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无视中美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再次把矛头指向中国;或者唆使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支配”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不排除美国继续使用传统的“301条款”和“337条款”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中国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从各个角度采取相应的策略,避免贸易争端的出现,甚至贸易战的打响。

(2)中国应该采取什么策略?

1.注重立法技术,保证立法的精细化。这一次,WTO专家组对中国的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具体案例、规则和解释的批复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了许多不统一、不协调的地方,使我们在争端中多次陷入被动,最终部分败诉。这不得不警示我们,必须重视立法技术,进一步把立法的精细化提上日程。首先,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立法部门要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立法中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和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避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际条约和协定发生冲突,尽量消除在世贸组织败诉的隐患。其次,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应在法律解释和实施方面加强沟通和协调。不同部门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实施条例或办法存在分歧,甚至矛盾,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涉及到中国WTO案件的成败。所以不管有多复杂多困难,相关部门都要下大力气尽快解决。最后,吸收国际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立法水平。《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被专家组认定为模糊不清或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不一致,暴露出一些部门立法水平不够高、技术不先进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研究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技术上的成功经验,并适当吸收,以提高我国立法的整体水平。?

2.完善刑事保护制度,提高刑事保护效力?

(1)自主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制度。从专家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并非无懈可击。美国败诉是因为“未能证明”中国的犯罪门槛违反了其在TRIPS协议第6l条下的义务,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但知识产权之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长期战争”,美国很可能会抓住任何机会再次攻击中国。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自主性。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引发的、受国际和国外利益相关者影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带有“被动应对”的痕迹。现在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的犯罪门槛并不违反TRIPS协议的义务,中国更有必要以自身的独立需求为中心考虑相关犯罪制度的发展。此外,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的义务,但明显滞后于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发展,而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也没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任何修改,这显然不能满足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很容易成为美国再次对中国提起诉讼的依据。?

(2)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有效性,提高相应的司法能力。目前,各国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组织建设。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拟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三审合一”的模式,拟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这将有力推动刑事司法能力建设。第二,完善相应的司法态度。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知识资源的丰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司法热情正在逐步形成和高涨。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机构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提供信息和业务支持的积极作用。第三,应避免以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数量为追求指标。这一增长主要是外国压力的结果,但不仅仅是大量的刑事诉讼需要证明遵守了世贸组织的义务。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与制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相一致,比单纯为了功利而追求数字指标更重要。?

3.正确理解TRIPS协议,用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法,其特点是全球化,这应归功于TRIPS协议,它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标准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形式上的平等。然而,TRIPS协议实施65,438+00多年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带来了发展的不平衡。于是人们的批评声此起彼伏,认为它使知识产权制度所保障的形式平等过度膨胀,忽视了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实质平等价值。因为各国使用相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创新,忽略了各国经济地位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忽略了各国知识创新者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差异。对于超出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促进国内知识创新,反而可能阻碍国内创新能力的发展,使国内经济受制于人。有学者指出,TRIPS协议本身并没有忽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平等价值。无论是序言中体现的目的和目标,还是具体条款中体现的含义,都清楚地表明,一个主权国家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社会发展,是符合协定的要求的。真正的问题是,DSB的解释方法是否理解实质平等和正义的要求,是否理解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是否考虑在多大程度上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差距。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中国应该在TRIPS协议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国家自主权,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争取在未来的WTO争端中为其据理力争,而不是一味牺牲自身利益来换取所谓的“与WTO相关协议下义务的一致性”,而是让DSB的解释逐步彰显TRIPS协议本身的实质正义,切实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中国还应加强对WTO争端解决程序、申请技巧和相关案例的研究,积极选派精通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人才到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主动以更有利于两国发展战略的方式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四、结论?

WTO为中美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这是比双边谈判更好的磋商平台。研究中国应诉的不足与可取之处,并提出未来应采取的策略,无论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新一轮争端做准备,还是促进中美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合作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的人生正当其时,希望这一课题的研究能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和两国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资料:

1,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案例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年。宋杰。

2.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以美国第三次指控为中心的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8,(05)。刘敬东。

3、两个“两个WTO损失”警示立法的细化[EB/OL]。何志军。

4.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启示[EB/OL]。梁·。

5,论TRIPS协议下的国家自主权——知识产权正义理论的视角[J].《法治研究》,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