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的定义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责任的一般标准,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人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只有学校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一,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申请对象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的其他教育机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舞蹈、音乐、外语等专项辅导班。

2.损害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

3.损害必须由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第三,

学校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

学校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如下:

1.全面补偿原则。

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全部赔偿。

2.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3.公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公正、公平。

1.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不承担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机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不包括成年人;

(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期间是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休息时间;

(4)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场所是整个校园,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教育机构过错责任的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