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必须在什么机关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理流程:
1.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质押决议。
2.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
由于我国的股份种类很多,包括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等,所以部分股份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质时,不明确应向哪个登记机关登记,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押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或者提单设定证券质押的,质押于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成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质押证券质权的特殊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赎回日或者交付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货物。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设立和转让限制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质押在质押登记时设立。
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
二、债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作为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必须可以转让: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可以转让,这是由质押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托关系的债权;基于特定债权人活动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如竞业禁止的债权;担保债权、抵押债权等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本协议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一样,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本协议的转让将产生无效后果。
三、什么情况下债权质押合同无效?
1.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出质人以他人财产出质的,或者出质人未经其他* * *人同意以* * *和* *财产设定质押的,出质行为无效。
2.质押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果在质押合同中笼统地只注明一项财产,没有详细列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必须特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办理质押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质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文书生效后订立质押合同的;或者经核实,虽有银行贷款,但财产质押后企业不放贷;或者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也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权的,质押合同无效。比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行政划拨未办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都不能质押。
8.质押财产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果以财产保险单作为质押,财产保险单的价值取决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所以不能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破产企业为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以上是关于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债权质押在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和动产抵押登记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