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范围(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裁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