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65 438+02]27号《软件企业认证标准及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1。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优惠期从2017 12 31之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以。二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65,438+05的,优惠期从第一年2065,438+07,654,38+0之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3.国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优惠期从2017 12 31之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到期满为止。四、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按需取得的增值税,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9.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制造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和混合集成电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被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本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成电路制造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六)具备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0.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合格软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被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本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具有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材料和软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工艺文件;(7)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法务开发工具等。)适合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开发,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1.在符合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实行总量控制,择优确定。 《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二、本通知所称新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执行。十三。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的政策口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规定。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和销售的收入。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开发和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性服务的收入。17.符合本通知要求,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当年或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认定资格。在获利年度的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在获利年度的下一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后取得相关资格的,在取得相关资格后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18.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19.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在申请确认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处罚。二十、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0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暂停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1.2010、12、31之前,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65438号+0)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本通知实施后期满。二十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以同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重叠享受。二十三、本通知自201+0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0起暂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