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次南海仲裁?
仲裁结果出来已经一年了,估计没人关注这个问题。一年前,导师让我们讨论南海仲裁案时,大家基本上都觉得中国不出庭很尴尬,因为他应该积极应诉。。后来仔细看了判决书,发现仲裁庭的扩大或缩小说明了一些问题,从而确立了自己的管辖权。本案经历了管辖权审判和实体审判(部分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两个阶段都做出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里只说管辖权相关的问题。管辖权。任何第三方纠纷解决主体并不自动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在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同意,任何国家/个人都不能单方面让第三方机构审理双方的争议,并得出对对方有约束力的判决。同意在哪里?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同意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私人当事人起诉国家的同意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国家之间的同意在国际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中。看似国家法院对公民之间的纠纷具有强制管辖权,但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同意已经体现在宪法中。中菲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成员国。《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强制程序,签署《公约》即表示同意受强制程序的约束。唯一的例外是第298条规定了特定争端的选择性例外,成员国可以宣布排除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划界、军事行动和执法行动。2006年8月25日,中国宣布排除298条款中的各类争端。也就是说,其他国家不能在这些问题上单方面对中国提起诉讼,仲裁庭也没有审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当然,面对复杂的纠纷,管辖权并不能轻易确定。那谁来决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呢?听起来很不合理,但仲裁庭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这是普遍确立的原则。一旦仲裁庭决定它可以审理一个案件,它就可以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因此,南海仲裁的管辖权裁决和实体裁决,无论中国是否出庭(附件七第九条),都是合法的,对中国具有约束力(《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第298条(1))。当然,中国从未打算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因此他可能可以在不出庭的情况下优雅地拒绝执行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