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财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
一是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
第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是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是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七,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企业的增资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等。
合伙企业对上述任何事项的决定,需经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