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在反倾销会计中存在哪些缺陷?
1.我国出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严。
会计信息是应诉反倾销的重要证据。在我国,许多企业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不健全,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指定的人来管理。当企业受到反倾销调查时,会计人员不能及时提供反倾销调查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无论各国的反倾销制度如何不同,反倾销的计算原理和调整项目基本相同,即影响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成本和直接销售费用的调整,如运费、包装费、仓储费、售后服务费等。然而,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口,都因为一系列不完整的会计信息而在反倾销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举个例子,比如国外公司调查企业的运费,国内企业只要有运费发票和合同就可以录入,而国外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采购货物,运输距离也要提供,而国内很多企业集中开具运费发票,所以很难详细说明。
2.我国出口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
受我国复杂的会计环境、法制不健全、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出口企业存在“两套账”、“多套账”,公布的会计信息失真,账簿既不“唯一”,也不“清晰”。在应对反倾销中,不能完全采用企业现有的成本数据,经不起反倾销调查对会计的审计。此外,一些出口企业操纵成本,调整当年利润,导致当年成本费用数据失真,成本费用构成不能反映产品价值,甚至虚增产品真实成本,为应对反倾销调查设置了障碍。当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发现出口企业操纵成本时,将立即被视为不合作,所提供的企业信息将被完全怀疑。这种现象多是企业的一些费用没有相应的发票支持,比如礼品费用,还有一些油费被发现遮遮掩掩,这样问题就很大了。
(3)企业在劳动者劳动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过低。
与外企不同的是,中国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不都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非货币福利、辞退福利、奖励津贴等社会保险上支出。变成劳动力成本。在一些单位,大部分员工都不给社保,实际上是每年以现金形式单独缴纳社保的个人部分,这样运营企业就会省下大部分应该由公司承担的资金。然而,在反倾销调查中产品的“正常价值”被确认时,“正常价值”往往偏低,直接导致应诉的出口企业被判定为倾销。另一方面会计对策,我国企业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监管部门对仿制监管不力,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求新求变的企业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发新产品,往往用不了多久其他企业的仿制品马上就占领了市场,对开发和研制产品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些不注重科技投入生产仿制品的企业,可以在不承担任何开发成本的情况下获得高额利润,这进一步助长了他们复制假冒的习惯。这些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于不承担开发成本,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企业,给了进口国低价销售的借口。
(四)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达不到应对反倾销的要求。
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举证不仅涉及会计专业问题,还需要从会计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专业确认。同时,反倾销应诉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遵守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替代国的评估和建议应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裁定申请应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整个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调查开始后18个月。因此,处理反倾销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然而,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难以达到应对反倾销所需的水平。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熟悉国际反倾销法
熟悉国际反倾销法是为反倾销会计提供证据和辩护的保证。不熟悉国际反倾销法的企业会计,只能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后,根据调查问卷的内容要求进行整理,而不是按照国际反倾销法采取规避会计,从而有效规避反倾销调查。但在严格时限的压力下,出口企业会计人员填写的问卷质量和效果确实难以保证。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没有律师的指导,会计会无所适从。
2.不精通国际贸易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反倾销会计的证明应属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体系。而我国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非常不利。
3.缺乏必要的外语能力
作为一种涉外诉讼,出口企业必须在进口国用调查方的语言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企业会计人员必须用外文填写调查表,涉及诉讼程序。然而,中国企业的会计人员中很少有人具备外语自由听说的能力,更不用说正确使用英语进行会计凭证、报表和回复了。如果需要律师或者翻译来解释,在调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沟通上的分歧。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会计快讯2010 [15: 45-47]。
国际商业会计2008230 (2): 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