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期限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准。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并成为公知技术为准。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尚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符合新颖性要求。

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防止申请冲突。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以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即在申请冲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重复授权,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视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发明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判断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标准,要求低于发明专利,只要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或“显著”。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1.可以制造。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

2.能够使用它。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如果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法,应当用于工业生产。

3.它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应当是积极的、有益的。明显无用、脱离社会需求、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实用性。

4.它必须是可复制的。作为技术方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重复实现。即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以达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