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故事和赛车故事之争结束了吗?

21日,上海知识产权审结上诉人蓝焰公司、基点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巨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65438+200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发现,这部电影涉嫌从名称、动画形象和海报上抄袭《汽车总动员》系列电影。后来,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起诉了这部电影的制片人、蓝色火焰公司、发行人、基本点公司和在网站上传播这部电影的巨力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在《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闪电麦昆”、“弗朗切斯科”原创动画形象实质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汽车总动员》的电影片名已被权利人广泛使用和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以“轮胎”的图形遮挡“人”字,在视觉效果上成为“汽车总动员”,与“汽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误导公众,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蓝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经济损失654.38+0万元,其中基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0万元。蓝焰公司、基点公司* * *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蓝焰公司和基地公司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人格化表达受到限制。一审法院认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的动画形象“闪电麦昆”和“弗朗切斯科”通过眼睛、嘴巴和特定颜色的拟人化,构成原创表达,没有排除公共领域的元素,是错误的。“K1”和“K2”的细节要素与“闪电麦昆”和“弗朗切斯科”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涉案电影的名字叫《汽车人总动员》,蓝焰公司和基本点公司一直在宣传该电影是第一部国产赛车电影。电影票也明确写明了汽车人故事的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也会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重复重叠计算赔偿数额,这是错误的;法定赔偿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判断实质相似性时,应当考虑两个动漫形象的相似之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表达。虽然汽车的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拟人化的具体表现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比较了“K1”与“K2”以及“闪电麦昆”与“弗朗切斯科”的异同后,认为“K1”与“K2”在具体表述的选择上与“闪电麦昆”和“弗朗切斯科”基本相同,表述基本一致。蓝焰公司、基点公司、巨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的《闪电麦昆》、《弗朗切斯科》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汽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的一系列电影的片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电影海报和媒体报道对公众决定是否观看一部电影有着重要的影响。涉及“人”字的海报不仅在电影院张贴,也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使用。在观众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的混淆和混淆结果已经发生,电影票上的名字不影响混淆的认定。蓝焰公司、基地公司故意混淆涉案海报的制作和使用,实际上造成了混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金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独立的,侵权结果不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结果未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吸收,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全面,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电影人是时候拥有自己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