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被判无期徒刑可以出狱。
无期徒刑不等于无期徒刑。符合条件后,可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2.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无期徒刑的,即使符合全部减刑条件,刑期也不得少于十三年。除了第五条的要求,其他条件都没问题。但是,有些条件很难定义。比如第三条,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并有重大技术创新的犯罪分子才有资格。
但是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比如我朋友以前是一些专利的发明人,但是发明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是他自己的名字,是别人。因为这个东西的发明,说白了就是一套信息,信息是可以交换和传递的。我不知道他是在什么条件下传递信息的,也不知道索要信息的人的目的。也许有专利的人在一线城市申请户口可以加分。
既然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为什么可以随时出狱?
这就涉及到一个名词叫“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获得保外就医的一种执行方式。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执行监外执行,即监外执行的时间可以算作服刑时间。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
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已服刑七年以上,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原判刑期三分之一(已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包括减刑的时间),患有慢性病,长期就医无效的。但若病情恶化,有死亡风险,且转化表现良好,可免于上述期限;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4.60岁的他体弱多病,已经失去了危害社会的可能。
据我所知,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后期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也不少,但最后基本都是监外执行,就不赘述了。
重点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是不允许保外就医的。其中有一条提到,犯有严重罪行、迁怒于民者,不得保外就医,但这一条也很难界定。比如,虽然罪行严重,但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原谅并赔偿和解,就会得到解决;人们很愤怒。没有大数据调查的支持,有多少人愤怒?什么样的愤怒是众怒,在网上喷几句就是众怒?这个裁决者也需要一定的主观意识,不可能绝对客观。况且对于外人来说,过几年就忘了。这种民愤是基于什么时间节点?
我说的“随时”,不是指绝对的随时,而是相对于13年的刑期。因为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减刑为有期徒刑,这是保外就医的前提条件。同时,保外就医的审批流程也需要一段时间。我说的“出柜”,不是指监狱,而是指监外执行。
理想情况下,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少于13年就可以出狱。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在转为有期徒刑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出狱。
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
适用的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