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和认定条件

根据《汕头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首次通过、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市财政奖励8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800家、占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比重达到37%。(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负责)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