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四项义务,即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保证货物质量和保证货物权利。其中,销售者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是权利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是指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方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表买方应诉的义务。

履行这项义务有两个限制:

(1)地域限制。规定卖方销售的货物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公约做了两个地域限制:①如果双方约定了货物的最终用途或转售地,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依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依次提出。(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最终用途或转售地点,第三方的请求必须按照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2)主观限制,即在主观上知道买方的情况下免除卖方的义务,包括: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第三人的这种权利或要求。(2)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卖方必须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样式或其他格式而产生的。

此外,买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卖方不再承担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