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特定内容
《RCEP协定》由序言和20章组成(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 和机构)最后条款一章)和市场准入承诺表的四个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和不符合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说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化、全面、高质量和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和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章还定义了协议中的常用术语。第二章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货物贸易相关承诺作出规定。条款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行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完全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和非关税措施,如与进出口有关的费用和程序。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在保证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第一节中,第2条(原产地货物)和第3条(完全获得或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规定了授予货物“原产地”的标准。该协议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享受RCEP关税优惠时考虑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并实施原产地成分累积规则。第二节规定了相关的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和核实货物“原产地”的详细程序。本章有两个附件:(1)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个6位数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出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本章旨在通过确保海关法律法规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的快速通关,为促进区域供应链创造环境。本章包含了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强化条款,包括:预先确定关税分类、原产地和海关估价;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和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计的风险管理方法等。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本章规定了制定、通过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时保证上述措施尽可能不限制贸易,并保证缔约方在类似条件下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尽管缔约方在世贸组织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该协定强化了在病虫害非流行区和低流行区实施、风险分析、审计、认证、进口检验和应急措施的规定。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本章加强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各缔约方的履约工作,认可各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各方在认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第七章贸易救济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关于保障措施,《协定》重申了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了过渡性保障制度,为所有因实施协议减税而遭受损害的各方提供救济。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协定》重申了世贸组织相关协定中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有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决公告和解释等实践做法,促进了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第八章服务贸易本章减少成员方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之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条件。包括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律法规等规则。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目前采用正面清单方式的缔约方在协议生效后6年内转为负面清单方式做出服务承诺安排。第八章附录一: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制定了具体的金融服务规则,为防止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该附件还包括一项审慎的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的措施的能力。这一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的义务,各方承诺不阻止业务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所必需的信息的转移或处理。该附件还规定,缔约双方可通过协商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使其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本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有关的规则和框架。在“东盟' 10+1 '自由贸易协定”所有现有电信服务附件的基础上,附件还包括监管方式、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要素的拆分、杆、管道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本附件为缔约方提供便利在本区域提供专业服务的渠道。包括:加强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各方或有关机构与有关专业服务部门就专业资格、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此外,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专业发展和重新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相互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第九章自然人的流动本章列举了缔约各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所作的承诺,制定了缔约各方审批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了人员流动政策的透明度。所附承诺表列出了涵盖商务访客、内部流动人员和其他类别的承诺,以及承诺所要求的条件和限制。第十章投资本章涵盖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它是对原“东盟' 10+1 '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非服务领域作出市场准入承诺和应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逆转)。投资便利化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协调解决外国投诉。本章附有各方投资及不合格措施承诺表。第四章XI知识产权本章为保护和促进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平衡和全面的方案。内容涵盖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所加强。第十二章电子商务本章旨在促进缔约各方对电子商务的使用和合作,列举了鼓励缔约各方通过电子手段改善贸易管理和程序的条款;要求各方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网络消费者提供保护,并加强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的选址和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设置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第十三章竞争本章为缔约方在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个框架,以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它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禁止限制竞争活动的法律或机构,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本章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缔约各方有义务通过或维护国内法律法规,制止贸易中的误导行为或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描述;促进对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理解和使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进行合作。第十四章中小企业缔约各方同意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商谈本协议的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本协议利用率和受益于本协议创造的机会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并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该协议强调充分享有与RCEP中小企业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内容、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参与并受益于该协议的其他业务相关信息。第十五章经济和技术合作本章为实现RCEP国家的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框架,并有助于充分受益于协议的执行和利用,缩小各方之间的发展差距。根据该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以促进包容、有效和高效地实施和利用该协定的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同时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第十六章《政府采购协定》承认政府采购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将努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审议条款,旨在今后完善本章以促进政府采购。第十七章一般规定和例外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一般规定,包括缔约各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的透明度,为缔约各方的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和上诉机制,保护机密信息,以及协定适用的地理范围。同时,本章将GATT1994第XX条和GATS第XIV条所列的一般例外情况纳入本协议,并做必要的修改。缔约一方可采取它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本章还允许缔约双方在面临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外部金融困难或威胁时采取某些措施。第十八章体制规定本章规定了RCEP的体制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执行,包括监督和协调根据《协定》新成立的或未来的附属机构的工作。第十九章争端解决本章旨在为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对争议解决相关场所的选择、争议双方的协商、调解、调停、专家组的设立、第三方的权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章还规定了专家组最后报告的职能、程序、实施、实施情况审查程序、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二十章最后条款本章主要包括对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本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一般审查机制;协议的生效、保管、修改、加入和退出条款等。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该协定的保管人,负责接收并向所有缔约方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接受或核准。该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该协定将在至少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