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法律分析:权利质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质押成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则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或者提单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质押成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