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国贸易法特别条款301

特殊条款301实际上是包括贸易法第182、301、302、30条的通称,从1974的贸易法第301条修订开始就一直使用。根据特别条款301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确定(1)拒绝给予知识产权适当有效保护的国家;或者(2)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开放市场。

访问)国家。其政策或措施对美国产品造成实际或潜在严重损害的最严重国家,必须列为“优先外国”。

国家).

一般来说,一旦这些国家被指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30天内根据302 (b)条款对“关键国家”进行调查程序,为期6个月,根据301条款。必要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能会对这些重点国家发起“特别”301调查,以加快调查程序。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根据美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程度,列出了“重点观察国”(优先)名单

观察列表)和“观察国家”列表(观察

列表).以表明美国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不满。

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USTR)不得将一国列为重点国家:(1)该国正在与美国进行善意谈判,或(2)双边或多边谈判取得重大进展,有望达成协议,提供适当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用条款301还规定了谈判过程和时间,从资料收集、调查、确定名单到谈判、达成协议、监督协议的执行等。,规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之所以设定明确的截止日期,是因为谈判必须在某个日期之前完成,以避免谈判旷日持久,便于贸易代表和美国总统做出最终决定。第二个原因是故意制造紧张气氛,逼对方在截止日期前亮出底牌,反正会有一定程度的结果。这种策略的运用为指控者创造了有利的地位,只给对方有限的时间和空间进行谈判。如果逾期不妥协,将造成严重后果,美方将以贸易报复作为回应。

特别是301条款,要求贸易伙伴以美国市场广阔为条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措施。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会以报复性手段(主要是惩罚性关税)应对,使外国产品无法或极难进入美国市场。所以对于那些依赖美国市场的国家来说是最有效的,比如韩国,巴西,中国等等。这也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和企业感受到特别条款301压力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