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使用图片是否侵权?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载他人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支付费用,负责是违法侵权的。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当然,如果只是个人使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大家可以详细看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传输成为可能。那么,环球网的页面(网站)是否受到产权保护?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是由文字、图片、录音、运动图像等多媒体元素组成的。如果抄袭别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网页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是原创的,抄袭导致被抄袭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性。

抄袭也可能被指控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和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导致两个网站混淆,从而误导公众或者消费者,则抄袭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上上传下载侵权。

一般认为,将非数字作品转化为数字形式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作品在互联网上的数字使用权应运而生。网上上传下载侵权是指侵犯数字权利。因此,如果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包括文字、电影和音乐,被数字化并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原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如果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包括默示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并“上传”到互联网,将构成侵权。我国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应于网上上传,下载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以非电子方式出版、发行、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容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出版社和图书音像公司如果未经授权下载出版作品就会被侵权。需要指出的是,上传和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得盈利。

3.网络转载侵权

全世界的数字版权都属于作者,这是一个原则。未经授权,报社和出版社无权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数字媒体上已发表的单一作品。所以,那些只享有独家印刷出版权的出版社是无法染指电子书出版的。网络媒体指责出版社依据其“独家出版权”印刷出版相关作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我国有一个例外,就是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经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社转载外,可以在互联网上转载,但应当支付报酬,并按照有关规定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或编辑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如今,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这种方法从网上免费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大部分作品都是盗版的,所以难怪在很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引起了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具体是怎么侵权的?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或者下载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规定,P2P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用户侵权的情况下仍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警告后未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将承担与网络用户相同(或帮助)的侵权责任。于是,P2P服务商往往成为成千上万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求个人网络用户既不划算,也不激进。

然而,上述原则也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建立了安全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不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仅承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给谷歌、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创造了生存机会,因为他们没有义务审查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显,相关侵权事件也随之而来。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链接搭建者就像一个向导。其服务器仅存储包含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未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内容,故不侵权。互联网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链接通道的服务提供者在知道链接指向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协助侵权。这一点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教唆、帮助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只有当网络用户明知自己通过网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给予了警告,但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时,才会与网络用户* *承担侵权责任。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就是驰名商标的抢注。一般来说,行为人是以利用他人商标获利为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售该域名。基本特征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先注册为域名,自己不使用,而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牟利。还有的是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的不当行为。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侵权人一般通过窃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方式从事网络游戏的侵权盗版行为。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版权的网络游戏。

8.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网络隐私侵权方式有:一是网站侵犯个人信息通常表现为监控、记录、制作、出售客户的隐私信息,甚至与第三方分享,构成侵犯隐私权;二是未说明数据收集的方式和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保证网站数据安全和信息使用权的措施,或者没有网站的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和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大量用户信息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邮件,篡改被背叛用户的邮箱地址等。第四,网购侵犯个人隐私,各种身份盗用、网络诈骗也随之蔓延。

当然,网络侵权远不止以上几类。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存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作为搜索词出售,让商业标记权利人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利用该标记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足以误导公众的情况,判定为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