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法律救济

著作权人应该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这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为了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有必要保护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但就著作权制度的完整性而言,当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关技术措施被破解,权利管理信息被移除或变更时,必须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人们希望权利人能够在一个洲内诉诸法律救济,实施自己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并对技术管理感兴趣。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保护以及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失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都有“权利行使条款”。《版权条约》第14条规定:“(1)各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2)缔约各方应确保能够根据其法律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够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本条约所涉权利的任何侵犯,包括防止侵犯的快速补救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犯的补救措施。”《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2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在谈到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时,两个条约都提到缔约方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一点在本文前面引述的两项条约的条款中可以看到。

欧洲委员会2000年6月通过的版权指令草案第8条是“制裁和救济”。第1条规定:“就本指令确立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成员国应提供适当的制裁和补救措施,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制裁和补救措施的实施。相关的制裁应当有效、适当和具有劝阻作用,并对进一步的侵权行为构成威慑。”该条款还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和荣誉诉讼,并在适当的时候扣押侵权材料和设备;对于一些为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成员国应当保障权利人的禁令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