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专利出资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司法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这个规定有以下含义: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营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经营者的主动性。2.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最终体现为货币金额。因此,不能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合法可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资产,相关财产必须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资产。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转让物,法律不允许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如烟草等专卖品,不能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经过评估程序。这里有三层意思,就是A为什么要评估价格,谁来评估价格,对c有什么要求,A为什么要先评估价格,公司注册资本要用货币表示多少。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必须出具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公司财产包括注册资本进行赔偿。没有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定价,就无法进行补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是否真实可靠。公司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出资人,出资方式一般为认缴。但是出资的方式不一定是通过货币。很多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专利或者自己的一部分不动产作为出资,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并不都局限于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