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的几点措施
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我省“十大”产业发展, 根据《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推行协议薪酬制、年薪制和项目薪酬制。
对周期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用人单位根据所聘创新人才的能力水平、市场价格、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与所聘人才协商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约定的薪酬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对工作目标适合年度绩效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组成。其中,除基本年薪按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和奖金分配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阶段性任务强的工作的机构临时聘用或灵活引进的创新人才,可实行项目薪酬制度。根据受聘人才在项目周期内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才协商确定项目工资总额,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薪酬自主权,积极推行协议薪酬制、年薪制、项目薪酬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力。事业单位向创新人才发放的协议工资和年薪在绩效工资总额中单独列示,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第二,支持兼职创新和在职创业获得报酬
支持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从事科研创新工作,通过兼职科研创新获得的合法报酬归个人支配;利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进行在职创业的,创业项目涉及本人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与科研人员应当签订权利分配和红利分配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方式,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报酬由个人支配。
经所在单位同意,支持科研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维护人事关系。离职期间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支付,也可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离职后创业收入归个人支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实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人员可以获得奖金、股份或者投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拥有成果所有权,变“先转化后奖励”为“先赋权后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事业单位要积极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岗创业、离岗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报酬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兼职创新、在职创业、脱产创业收入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兼职和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允许事业单位设立和颁发突出贡献奖。
对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学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研究人员和团队,事业单位可按项目颁发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由事业单位根据科研成果确定。
在教书育人、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果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度授予突出贡献奖,奖励数额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加大绩效工资对创新人才的倾斜
对不实行协议薪酬制和年薪制的创新人才,事业单位可参照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创新人才的情况,对创新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单位,相应提高绩效工资总额,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单独列示,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的控制基数。
五、切实做好事业单位人才薪酬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创新人才薪酬分配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分别由事业单位和财政承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创新人才薪酬分配评价管理,定期组织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才评价周期和分配方式,对职能不明显、效果不明显、考核不合格的人才不再享受单独绩效工资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