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和陈述怎么写?
1律师辩护写作
尊敬的审判长和合议庭:
Xxxxxx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依法接受申请人王在本案中的特别授权,由我(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本院参加诉讼。在本院参加庭审前,我详细阅读了本案此前一审、二审的案卷,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几个案件的案卷和判决书。我注意到,包括这次审判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刚刚结束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再审,本案的审判长也是本案的审判长。本案中,我们的委托人王被判对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坦率地说,委托人有理由担心这个合议庭是否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但在听了我们律师对申请法官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后,我们的委托人表现出了令人钦佩的理性,他决定不去担心这些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的琐事,而是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以事实和证据获得法庭对司法公正的支持。
为协助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履行律师的委托代理职责,本律师将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向法院说明本案申请人不应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1.关于这个案子的事实。
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借款人)高息向被告(贷款人)借款,双方明知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国家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借款人)为规避法律,采取先追缴高息的方式,在追缴利息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本金),以规避其高贷行为。同时,先不讨论高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借款人来说,有两笔应付的债务,即本金和利息,但本案中的债务人在明知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却试图赖账。他的理由是他所支付的本金已经超过利息,借款人以他所掌握的证据显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偿还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现有付款证据由申请人完成,但申请人的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向借款人进行了付款。一审法院进一步释法,认为应当分别处理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原告卓伟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于是就有了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讨论的是再审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本案申请人王的职务是介绍人。这笔交易的双方中,一方试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贷),另一方试图违背商业交易的承诺,试图违约。这两方为了金钱利益,无视商业道德和诚信,利用证据形式上的漏洞,将法律责任归咎于介绍人。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院支持本案原告,无异于支持当事人再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关于本案的证据。
(一)新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不是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因为原告自始至终都承认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只是在财务手续上签了字。
这三份证据是原告代理人在相关诉讼中的书面代理词。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反映,这些材料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无可争议地表明,原告从未否认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争议款项。原告既然提起诉讼,就把这个事实记在心里,让法院要求申请人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结果,倒霉的申请人收集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证据规则,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陈述和代理词对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事实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鉴于此,律师认为,庭审结束后查阅相关诉讼卷宗笔录发现的三份证据应视为“新证据”,并以此为基础,判定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2)原证据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认定”自然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拒绝采纳,因此这一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原审中应在庭审时辨认录音证据的一方并未出庭,而是由代理人应诉。即使代理人有特别授权,对其委托人声音的判断和对事实的认定也是有一定区别的。只有当事人能清楚地辨认出他的声音。同时,本案中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事实,除了上述之外,更重要的是录音内容本身是否完整,能否反映事实。但一审法院作出结论,代理人的不确定性不接受如此重要的事实,是违反法律的。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未能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在两次合法传唤后进行传唤,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我们认为,正确适用司法程序,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是法院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未经当事人认可不能作为单一证据采信,只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同时,我们想提请法庭注意,这份证据清楚地证明,所有有争议的款项都是原审被告吴某收取的。至于“如果收了60万,杨佑威岂不是收了17万多,那就是70多万”的说法,如果我们注意到他们是母子关系,原告甚至放弃了对杨的诉讼请求,就足以说明他们自己也知道这种观点只是逻辑上的争论。
2.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供的新的银行存款凭条显示,直接存入杨账户的现金总额至少为27万元,并非17.8万元,足以说明一审法院的判决应予改判。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一审法院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错误判决。
本案起因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受损害的债权人,一个是造成损害的债务人。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获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而不包括“致使他人获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要纳入,那么本案的案由应该是侵权纠纷(侵犯财产权),代理人想同时引起法院的注意。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没有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只存在于侵权之债中。不当得利之债作为侵权之债的“特别法”没有这一规定,法院不应超越法定义务创设。
本案不当得利的债务中,债权人相对容易界定,如何界定债务人是审判的核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确定了“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才能正确确定债务人。一方面,原告承认申请人(取得)60万的款项没有经过手,另一方面,录音证据表明吴某承认收到了款项,所以,无论如何,本案的债务人不能确定为申请人。
原告有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法院判决这笔钱不退还给想要的人。现在有证据证明你(申请人)收了钱,法院认定你不能证明你给对了人,所以你构成不当得利。这个逻辑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对于不当得利来说,不配得到这笔钱的人才是不当得利的被告,才是真正的债务人。代理人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概念。
(2)申请人不承担本案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确实以法律为准绳,但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他很清楚,申请人实际上并没有经手这笔钱,但他允许法庭郑重要求被告举证。同时,他在这个法庭上一直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这位律师代表委托人强烈谴责这种没有商业道德和人性的行为。一个公司和它的领导堕落到这个地步,在知道事实的情况下,允许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审判。
我们注意到,原告最终将其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人认为,原证据和新证据均表明申请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宾馆也承认申请人王没有收取诉讼费用。有鉴于此,王不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本案中应承担返还60万元的责任。进一步证据显示,如果金宇公司实际取得该款项,金宇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吴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某某、在使用银行卡实际收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举证责任不应由王承担,而应由宾馆承担。鉴于本案起因是不当得利纠纷,要求王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的任何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不诉不理”原则,由于原告只是要求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返还责任,“要求应承担返还责任的人承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的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应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个结果听起来很不合理,但是“火车只有在轨道上才能安全到达终点”,这个官司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来品尝。我们对此表示遗憾,原告可能也要反思自己不守商业诚信的态度。
这个演示
Xxxxxxx人民法院
2律师声明的撰写
主审法官: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XX的近亲属徐XX的委托,担任被害人赵XX诉刘XX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案卷,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根据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赵Xx诉刘Xx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实。为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Xx的合法权益,现向法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项应叙述了事实,此处省略。)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支持。证据刚刚提交给法庭。
二、刘XX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饥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对与*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和迫害的恶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Xx长期(长达×年)虐待赵Xx,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赵Xx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刘Xx公然藐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合理的,所以重男轻女,折磨不愿屈从于自己错误意志的妻子。
综上,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Xx律师
* * *年* *月* *日
注意:文件制作要点:
1.引言。陈述律师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理水平。
2.文字。一是描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用充分、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次,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再次,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学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
3.结论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