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政府资助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承担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省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省级自然科学奖;

(3)省级技术发明奖;

(四)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奖;

(六)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七条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称重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被前人发现或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可。第九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置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新系统,经应用推广,其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或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工程、推进国防现代化、保障国家安全中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第十一条省科技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合作为基础,围绕科技前沿问题或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发,并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被同行认可的研究团队。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一)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本省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的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成绩特别显著的;

(三)参与本省与国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