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和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落后,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法治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和近90%的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实施的。可以说,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实现。然而,我国公务员的观念和法律意识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把法律当作管理人民、简化依法行政的工具。他们认为依法行政就是按规矩办事,服从上级下发的相关红头文件就是依法行政,而不考虑所追求的“章”和所遵守的“法”的层次、效力和内容。

其次,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是制定和执行计划,行政命令是行政活动的唯一方式。而市场经济则是自由经济,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也就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运作。这样,公务员在管理中的角色就从过去经济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变成了间接的监督者和监管者,也就是说,公务员从市场秩序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变成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规则的执行者。

为此,这就要求公务员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即熟悉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则,学会在复杂环境中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

但是,我们相当一部分公务员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法。比如执法要定任务,罚款要定目标,执法要运动,法律要以政策代替,文件要作为管理依据。这些都说明,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削弱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培根有句名言,“枉法一罪,十罪不如一罪。因为犯罪污染了水流,而枉法污染了水源。”可见,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公务员的素质。

因此,现阶段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客观需要,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有哪些误区?

(一)法律是治理人民的。

这种错误思想代表了部分公务员的思想状态。他们认为法律是治理人民的法律,强调法律责任意识是为了更好地治理人民。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纠正。首先,公务员的公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不期望被单方面治理,而是希望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主体,能够贯彻法治精神,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法律不仅对普通人有约束力,对公务员也有约束力,所以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把法律当成针对普通人的。

法律高于人权。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公务员不重视执法对象应有的基本人权。他们认为法律和人权不能同时存在,要执法就要铁面无私,不要讲究人情。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法律和人权被视为对立的两个层面,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权。事实上,法律和人权是相互促进的。法律维护基本人权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社会法制的进步。第二,因为人权和人情混为一谈,我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权就是重视人情,这是违反法律责任的。

(三)执法不分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发现有人违法,就要坚决打击,积极“战斗”,绝不手软。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之一,在于把自己和人民放在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塑造成无私的执法者,把人民当作对立的阶级;第二个原因是,执法最有效的手段是坚决打击,而忽略了对待民众应该以教育为主,法律为辅。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让人们害怕法律,而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启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和保护法律。

法律是用来阻止人们批评的。

按照这种观点,维持和谐就是消除民众的不同声音,不允许民众有任何异议。比如有些人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有误解,可能导致类似的上访和投诉。一些公务员将这部分人视为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麻烦制造者,经常以履行公权力的名义阻挠民众的诉求。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第一,这些公务员受传统官僚思想影响,自以为是;第二,这些公务员的执政方式仍然停滞不前,没有随着时代的实际需要而改进。

(五)法律是让权力不作为的。

这些公务员明白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但他们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让自己不违法乱纪的最好办法就是不作为或少作为,多错少错,不作为,不犯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机关工作中可能经常见到。有些人安于现状,不动脑筋,保守不上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错误,是因为我们对责任感的理解有偏差,不敢承担责任,认为什么都不做就是守法。事实上,消极不作为已经偏离了法律要求的责任意识,有时甚至发生了更大的责任事故。

由于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在上述方面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影响了政府的威信,降低了政府的能力,引起人们对公务员公权力的质疑。

当前,需要更新和转变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公务员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执法能力建设,杜绝公务员阶层存在的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继续加强公务员责任意识教育,在平时工作中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三、培养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的意义何在?

现代文明社会是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循规则,遵守法制。公务员法治意识的实质在于以思想上的规则意识引导和控制个人行为的规范化,自觉约束自己的主观意识,以保证个人行为过程的合法性和行为结果的合理性。

公务员法律责任的自觉,就是要改变法律被人废除、被言词代替、有法不依的局面,防止执法不严、滥用权力、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守法,把“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动指南,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地方行政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按照领导者的意志存在;视法律为儿戏,不可能、违法、执法不严的践踏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行政的习惯依然存在。

这些藐视法治的行政行为极大地阻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破坏了政府形象,损害了公民利益,扰乱了行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公正原则。

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的实质是以法治精神指导其日常行政行为;将法治理念根植于心,让法律成为高于一切的权威,让行政行为的指导思想法治化,让行政行为的运作法治化;使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的精神占上风,成为行政活动的主导价值原则。

宪法和法律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

如果公务员没有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识,他们就可能在行政活动中无视甚至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能违背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失去人民的支持,最终失去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才能以规范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为党和人民管好、用好权力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处理好用权和守法的关系,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是以权代法、以权抗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一人得理、养狗升天、升官发财等封建意识,才能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有效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权力与职权的关系,以自己模范守法的行为取信于群众,而不是以权压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民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公权与私利的关系,做到公权公开,不自私,不贪小便宜,善待家人、子女、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一视同仁,按规则办事,不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