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有哪些
(一)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二)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机关未在补充侦查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准许撤诉的裁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告被拘留,他应该被立即释放。(四)人民检察院撤回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三,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认定犯罪事实,对罪犯进行处罚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首先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事实,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2.确定犯罪嫌疑人负刑事责任还是免除刑事责任。比如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事实。查明上述事实,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的条件。
(二)实践中,就具体案件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
1.单罪案件中,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数罪并罚的案件,有的已经查明,符合起诉条件,有的不能查明;
3.无法查明作案工具和赃物的下落,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仅有少数情节不一致,不会影响定罪。
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应当以已经认定的犯罪论处。因此,没有必要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也不宜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再提起公诉。
(3)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必须有可靠、充分的证据。的确,证据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份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着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证据充分是证据量的要求。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就符合证据充分的要求。
证据和充分性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证据必须建立在充分性的基础上。证据不足,证据无法取得。另一方面,如果证据不真实,证据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所以证据确实、充分,是公诉的必要条件。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时,还必须排除法律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公诉案件的范围是除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利用排除法可以知道一个案件是不是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