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对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编造夫妻相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同负一项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