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企事业单位转让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产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不涉及投资者或资产所有者的资本和权利转移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产业政策,遵循自愿、有偿、公平、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第六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组织,其设立须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是:
(一)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集中交易市场;
(二)收集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三)为从事产权交易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四)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规划、投资等咨询服务;
(6)其他相关服务。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必要时可以设立监事会。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有三种成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认证,从事产权交易代理和自营业务的金融投资机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及其他法人组织;
(二)公司会员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认证,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法人组织;
(三)信息会员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发布,优先获取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一条产权交易实行经纪会员委托代理制度。
经纪会员的产权交易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必须分开,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要分开设立和管理。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应用。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人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转让时,转让方应提交以下文件:
(1)资格证书;
(2)产权归属证明;
(三)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证明。
申请收购时,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文件:
(1)资格证书:
(二)资信证明:
(2)报名。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谈判。经纪会员应当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谈判。
(4)选择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5)签订合同。经纪会员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
(六)结算交割。凭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银行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人印章的产权转让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交易对象、方式、价格和支付方式;
(三)转让方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四)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五)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产权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产权交易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让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