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都差不多,但是我的都是专利吗?

计算,侵权判定

比较的主题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一些同类产品的细微差别,而专业人士却能轻松分辨。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对权利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对于相同或者近似类别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避免混淆,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普通消费者仍然一般注意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述一般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一样的。然而,对于不寻常的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备此类商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因此,能够进行相同或相似比较的主体应该是该类商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使用该类商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主体,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追究真实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法官把自己的立场放在普通消费者的层面上,去理解和感知比较对象的异同。

比较法

通常,使用以下方法来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要判断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观察时是否会混淆,不能用仪器或化学手段对肉眼观察不到的部分进行分析比较。观察应基于产品易见部分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2、孤立观察,直接比较。

在作出具体判断时,首先要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分开,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孤立观察的方法可以让评委对两款产品有一个直观的感受,也就是第一印象。其次,将两款产品放在一起,由评委直接对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描述其异同,将感性认识升级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仅要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将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且要从整体出发,从整体上观察其所有要素,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创新之处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始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整体相同或近似[5]。

设计要点的确定

设计的关键部分是设计人创造的设计专利的主要部分,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完成的设计专利的创新。在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以部为对比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或模仿权利人的原作部分,更容易被接受。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是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设计的必要条件,不同不相似的设计是不同不相似的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没有明确指出其主要部分;在权利授予阶段,审查员只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会明确区分哪些是专利的重要部分。但作为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显示出来。

外观设计的重要部分是能够吸引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分。实践中,确认重要部门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式,有的采取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认定的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确定权利人的设计创新内容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重要部分是基本原则。

相同或相似

在实践中,识别相同的设计并不困难。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如果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等所有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识别相似的设计更加困难。

外观设计相似似乎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基本相同,一些细微的差异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将两种产品混淆,误认。判断相似设计时,广泛采用设计要素比较法。

三个元素的比较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设计、图案设计、形状设计与色彩设计相结合、形状设计与色彩设计相结合以及形状设计与色彩设计相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有三个要素,即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三要素中,形和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加在上面的。从形状和图案中分离出来的色彩,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色彩保护是从属的。

有鉴于此,在对比两款产品的设计时,一般要按照造型、图案、色彩的顺序进行。在判断由形状、图片、颜色组合而成的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要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形状不一样也不相似,就可以断定设计不一样也不相似,不需要比较图案和颜色。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知的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是否不同,则可认为外观设计不同或不相似,无需进行颜色对比;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知的在先设计,则判断颜色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颜色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而颜色是相同或相似的。在三要素中,形状最为重要,在侵权判定中应以比较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和形状是由专利权人发起的,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那么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什么图案,都应当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