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请进来回答)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认可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的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转让或者以继承法规定的方式,任何人无权行使,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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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者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的三大特征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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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包括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权。商标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可以用来还债,即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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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
首先,保密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并不意味着不为所有人所知,而是为权利人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知道该商业秘密,并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
第二,价值
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证。一旦侵权发生,权利人的利益必然受损。
第三,信息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意味着它们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第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
动词 (verb的缩写)实际
商业秘密必须是可用于商业的方案或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并且是客观具体的。体现在:配方、图案、程序、方法、工艺、剪辑、流程、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应用于某些行业。没有实用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则、原理,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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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对象或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真实的物理“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非物质的虚拟“物”。
2.虽然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在排他性、独占性、排他性上明显弱于财产权。财产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违背公认的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就是绝对的、排他的。其他人无权采取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制度来限制物权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在行使其财产权时,不仅要考虑和遵循与财产权人相同的约束,而且要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不能由权利人以外的人来形式化。但是,知识产权不是这样的。法律原本赋予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以权利,但其他人可以在同样由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的支持下,依法行使原本属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既赋予了权利人某些权利,也赋予了权利人以外的人某些权利。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
3、财产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来实现,而知识产权必须依靠法律保护。物权的客体通常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具有特定性,通常能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有效排除了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性。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设计出来,就不依赖于特定载体的存在。只要公开了,权利人就很难实际控制和占有。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能够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财产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其脆弱的原因。
4.当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会让位于财产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可以在一个实物中共存,但附于特定物质载体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从其所附载体的财产权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接触或使用原作为前提,这必然与财产权发生冲突。当两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版权就因为产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术语不同于财产权的术语。知识产权在一定时期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期限到期时,这些权利将被取消。物权中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生命相竞。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在质和量上都不同于财产权。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定性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定量规定性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毕竟不是无价的,不能用相对价值原理来表示价值和衡量价值。我们也不能确定任何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菜市场,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客体、结构和形式的使用来体现的。人们对它的任何使用都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正是从两者的关系中,我们发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大小。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定性规定性是通过其载体价值的折射而转化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其客体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因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可以无限复制自己,它可以通过大量出售自己获得财产利益。如果需要,这种收入可以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重复获得。使用的结果不会降低属性,而是增加属性。这和产权也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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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判断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时。,?应该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法律。生意?那又怎样?,?当驰名商标的独创性和驰名程度决定其保护范围时:
1,原创性很强的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应该更广?,?可以扩展到更多类别甚至所有类别;为了更少的原创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应该比较窄?,?我们可以只关注与我们使用的商品相关的类别吗?法律。
2.对于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应该更广?,?可以扩展到所有类别;对于低调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该比驰名商标窄?法律。?
3.生活资料商品中使用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该更广;对于生产资料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一般情况下,保护范围应该比生活资料类商品使用的商标窄?法律。
4.在公认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它们的保护范围应该根据各个部分的突出程度和受欢迎程度来确定?法律。生意?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法律。
5.对于那些显著性弱的驰名商标?,?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其因使用而产生的显著性?,?特别是一些特定的字体在使用中产生了强烈的凸显?法律。生意?那又怎样?,?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法律。
6.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要考虑被判断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之间的关系?法律。生意?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在判断是否近似时,要严格把握;对于在非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断近似的标准应该宽松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