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四项基本权利
首先,四项主要的公民权利是什么?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这是基于民事权利功能的分类。这种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而且支撑着民法的整个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大权利体系本身也包含了许多民法基本理论。在此,围绕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系统总结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控制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是相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其效力只在当事人之间。
2.非公开性;如果合同债权是私人的。
3.对象是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比如买卖债的客体是交付行为,运输债的客体是运输行为;客体(object)是财产等权利义务的客体,如彩电本身。
4、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着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给付和变更三种类型。在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给付之诉的基础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一种权利的内容(权力)。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不仅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请求权外还包括受领权。因此,当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不受保护时,该债权仍可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付款人,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主张返还。既然请求权可以是一项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有了基本权利才有请求权。
第二,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利能力”和“权利能力”。法律承认的公民权利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法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
(1)前者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不是谁决定的。法律不仅规定了谁可以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还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后者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特定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范围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还取决于个人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而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公民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现实利益。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特定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更不能由本人自行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权利可以自行处分。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民权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够实施一定行为或者取得一定利益的法定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一定的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有义务的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公民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中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看,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物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个人利益为客体,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是财产权又是人身权,比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公民权利的四个主要内容。由以上内容可知,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实施的某种行为。权利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