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知识产权评估案例研究

什么是商标和商号?

商标: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分商品的,代表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属于知识产权;

商品名称:

商号主要用于区分企业,代表制造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一起存在。商号权具有名称权,因此商号权与人或身份的关系更为密切。

情况

华润大观酒店VS华润集团

华润豪景酒店

华润集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认为,华润大观酒店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华润大观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善用“华润”引发争议

华润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行业。华润集团前身为联合银行,成立于中国香港,1938。于1948重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华润集团重组成立。

华润大观酒店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涵盖住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美容服务、足部保健服务等。

华润集团

“华润”这个品牌名称从1948开始使用,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字样,会引起公众误解,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华润”商标,属于在不同服务中对“华润”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故被告的使用行为很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从而削弱了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告已不当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故应对华润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基于此,华润集团将其起诉至法院。

华润豪景酒店

“华润豪景酒店”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华润大观酒店经营的服务与华润集团经营的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华润大观酒店不侵犯华润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基于此,在华润大观酒店的经营项目中使用企业名称和简化使用“华润大观”作为企业名称,应依法予以保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卷证据显示,华润集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华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在华润大观酒店注册并开始使用华润的标识之前,华润集团通过长期、广泛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此外,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认定涉案商标已构成首都投资服务驰名商标。华润豪景酒店在涉案酒店的外部招牌、酒店车辆、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餐厅物品上显著使用“华润豪景酒店”的标识,便于相关公众与涉案华润集团知名商标建立联系。

一审法院还认为,华润大观酒店在华润集团品牌名称“华润”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其从事酒店餐饮行业时,未给予其合理的回避,而是突出使用“华润”品牌名称,故意依附于华润集团的商誉, 从而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华润大观酒店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华润大观酒店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解,损害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润大观酒店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华润大观酒店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华润大观酒店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名称与商标、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利用企业名称注册的地域性原则,故意将他人信誉度高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你以为小打小闹别人就发现不了。不要把自己当成漏网之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迟早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在使用商标时,要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和核准范围使用商标,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合理避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