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具体情况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市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部委主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及其部委承认的在国外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就是除了主办国的产品,还应该有外国的展品。(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级以下或受国务院部委或全国性学术组织委托或以其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在后者提到的会议上披露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除非会议本身有保密协议。(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其内容而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不遵守明示或者暗示的保密协议而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他人以威胁、欺诈或者间谍等手段向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学习发明创造的内容而造成的公开。二、证明材料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申请人请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知道的,应当在知道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一)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展览的日期和地点、展览的名称以及发明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二)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注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三)申请人提交的涉及他人公开申请内容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公开的日期、方式和内容,并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不要求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