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的分类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者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支付令案件。
(4)宣传督促案例。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经济纠纷:
1.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亿元的不动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者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第二,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分为三个层次:
①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级高级人民法院。
②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③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设立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事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军事法院是设在军队的审判机关,分为高级、中级、基层三个级别。
海事法院是设在某沿海、沿江港口城市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审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当事人不服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