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数额是多少,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民事诉讼费用数额是多少?

国家对民事诉讼的诉讼费数额有特别规定,诉讼费根据起诉事由和诉讼标的数额计算缴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交纳:65,438+0。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65,438+0。没有强制执行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元以上500元以下。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四)依法申请公示,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7)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第十五条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有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