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术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合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合肥市处于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特色或优势,并有望通过支持和建设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学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支持学科和特色专业三类。重点学科和重点支持学科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已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医疗、教学、科研的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业主要面向有正式编制的专业,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
第二章申报与评估第四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和新增的需要,按照?依靠专家,优中选优,公平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估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请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七条凡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请表》,同时提交自评报告。市卫生局将选派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的,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他医学重点学科的骨干。因学科合作确需有骨干兼职的,须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编审人员不得以其他学科成员身份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其他学科编审人员也不得参与本科部以外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九条重点学科、重点支持学科、专科院校必须依托特定科室申报和建设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置的医学学科名称,人员固定且全部在科室。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合肥市卫生局成立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监督管理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由科教司牵头,财务计划司、人事司、医政司、卫生保障司、社会福利司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估、定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从行政、人员、经费等方面全力支持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科教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其建设、发展和工作,并建立档案。及时登记重大变化,并上报合肥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编制、经费分配、业务发展、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根据目标任务建设达标的医学重点学科。
第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定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了《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学科带头人签订合同确认,* * *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各医学重点学科应根据各自建设目标制定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年底,他们应书面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三年建设期结束时提交总结和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期从我局批准学科建设的次年6月1日起计算。与学科相关的知识产权,如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重点学科在建设期间发表或获得的属于重点学科的成果,必须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字,并在年度报告中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况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予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辞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且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果不大,已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七条有前条规定情形的,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提交后续人员的公开选拔计划。
第十八条合肥市卫生局每年对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达不到建设目标、存在严重问题的重点学科,给予警告、减缓经费拨付或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每三年为一个建设期,总结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评估排名中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况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医学重点学院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推荐学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由点及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率先开发、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建设三年内至少培养一名有望成为该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学术骨干应当学习学术业务和部门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术带头人的工作,努力在学科建设周期内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的购置、临床诊疗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开发、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于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建设预算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决算。
第二十七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应在科室内部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或类似项目累计预算超过5万元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报告由部门撰写,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须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经部门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医学重点学科必须设立专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都必须在这个本子上登记,否则将被视为挪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医学学科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分配。所有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医学重点学科批准后,或者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办单位应当预付必要的学科建设费用,启动学科建设。合肥市卫生局拨付经费后,各承办单位必须将经费与合肥市卫生局拨付的不少于各专业的经费进行匹配。
第三十一条合肥市卫生局拨付的资金和各单位的配套资金,在使用时,必须在资金簿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院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